二、警方約談涉嫌毒品罪之甲到案後,即進行詢問。詢問時,甲除立刻自白 犯罪外,並表示願意充分配合警方,有問必答,詢問很順利的結束。甲 遭起訴後,發現該次詢問時警方漏未告知其可以選任辯護人,以致沒有 找律師到場,遂主張自白及其他之陳述均不得做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 理由?(25 分)
詳解 (共 6 筆)
kamui
詳解 #4271444
(一)警方有告知義務1.任何人不得被強迫...
(共 5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YGG
詳解 #5307395
這一題大家都把158-2拿出來解
但題目指出被告甲係被約談,而非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應無158-2適用
此題應是單純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違反訴訟程序
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158-4
howard
詳解 #5043082
本案爭點涉及司法警察訊問過程的合法性和因...
(共 3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淡淡香氣
詳解 #4695462
(一)~95告知義務
★保障訴訟防禦權
1.告知犯罪事實
2.得保持緘默
3.得選任辯護人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警察100-2 準用95條
(二)158-2
違反95條,所取得之陳述不得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非違背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cexda5566
詳解 #6423815
ㅤㅤ
先進入158-2如未符合再進入158-4討論證據能力
Ham
詳解 #5076812
依據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0條...
(共 2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