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年來曾發生慈善組織濫用捐款或中飽私囊等舞弊事件,不僅造成社會 爭議,更衝擊公民社會的建構。請論述非營利組織設立的特徵與目的、 非營利組織的課責特性與方式。(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近年來,非營利組織除受限於本身能力外,也受到全球化壓力的衝擊,致使志願失靈現象日趨嚴重,在此背景下,歐美各國非營利組織開始呈現新的改革運動,希望透過社會企業的浮現,追求三重盈餘即經濟、環境與社會且永續經營的新商業模式解決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困境。
一.非營利組織設立的特徵與目的
依美國學者 伍夫(Thomas Wolf):認為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其應具備下列五種特徵:
1.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3.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
4.免除課稅。
5.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非營利組織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註的議題或事件。
其功能概括有以下類型
(1)社會服務
為社會各類成員提供中介服務和直接服務以促進公共服務的提升
(2)社會溝通
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充當橋梁。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業、社會的意見、建議,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協助政府作好宣傳、指導、監督等方面的工作。
(3)社會評價
對生產品 消費品作出公正的評價 以消除產品製造者和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
(4)社會裁斷
調解社會成員之間的糾紛 降低社會衝突
二.營利組織的課責特性與方式 課責是討論善治﹙good governance﹚、政治及行政的中心議題,課責亦可視為是受託者﹙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益組織等﹚ 與委託者﹙社會大眾、贊助機構、捐款者、服務或受益對象等﹚之間所建立的一 種特殊關係藉由此種關係的建立與展現,受託者必須接受委託者的監督並向其負 責或有所交代
學者Kearns對非營利組織課責與方式有以下數種
1.法律課責( legal accountability):
藉由遵守明確的法規命令 並對財務進行完善的管理
2.裁量課責( discretionary accountability):
要求在行使自由裁 量權時以知識和專業進行正確的判斷
#discretionary授權 任意的,無條件的
3.協商課責(negotiated accountability):
要求對關係人需求的 高度回應
4.預期課責( anticipatory accountability):
要 求 預 測 未 來 趨 勢 , 並主動參與及倡導相關立法和行政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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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營利組織之意涵與特性
---意指一種在第一、第二部門之外,獨立運作的正式組織,其組織目的往往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行動也多以公共性目標為主要考量
1.特性
(1)組織成員多為志願者
(2)組織收入多為募捐所得
(3)組織盈餘不分配給組織成員
(4)重視組織使命與價值
(二)、非營利組織之功能
1.提供政府不能提供的服務
2.監督政府與市場
3.為弱勢或地方團體爭取權益
4.協助公共政策之發展
(三)、非營利組織之課責與方式
1.法律課責---政府依法令監督
2.捐贈者課責---捐款者檢視財報與成果
3.結果評價---一般公民就非營利組織之行為結果予以評價
(一)NGO特徵 T.Wolf
1.享有減免租稅之合法地位
2.捐助者享有減稅之優惠待遇
3.具有服務大眾之使命
4.需向政府立案並受其監督
5.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NGO成立目的 R.M.Kramer
1.提供公共服務
2.作為價值的守護者
3.作為改革和倡議者
4.作為開拓和創新者
(三)NGO課責特性
1.向組織使命課責
2.向價值課責
3.向績效課責
4.向正當性課責
5.多元溝通和對話
(四)NGO課責方式
1.他律管制
2.自律規範
3.結果評鑑
私人筆記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