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直轄市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將甲、乙、丙與丁共有之土地劃列為公園 預定用地,經相關審議程序通過後,該都市計畫送請內政部核定在案, 隨後由 A 直轄市政府公告該計畫。甲認為其土地緊鄰商業區,理應合併 劃為商業區始為適當,且 A 直轄市政府於擬訂計畫前,完全未給予甲等 居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應屬違法,因此不服該都市計畫。試問:甲得如何救濟?若甲提起之訴訟被行政法院以該計畫並未違法判決無理由駁回,乙得否主張同一都市計畫違法而再向法院訴請救濟?(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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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銘
詳解 #6656788
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所作必要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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