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在自宅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讓賭客下單簽賭,警方依法對該電話進行通訊監察,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要簽00號10支」的談話。另外, 某次甲與家人通話後,電話一時忘記掛好,警方錄下甲在客廳內向不知名人士 說「這個月運氣不好,都在輸,再這樣下去,我要準備跑路」的談話。此外檢察官向電信業者取得甲過去所使用該業者提供電信網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 傳真簽單影像之多筆列印資料。偵查終結後,檢察官起訴甲涉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罪等。審判中,甲主張上 述之電話音内容以及列印資料均無證據能力。甲之主張有無理由?(50分)

詳解 (共 3 筆)

kamui
kamui
詳解 #4921794
2021/07/19
(一)電話音內容有證據能力 1.通訊保...
(共 11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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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a Lin
Lucia Lin
詳解 #5008620
2021/08/15
(一)電話錄音無證據能力 1.憲法第十...
(共 5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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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be0224
coobe0224
詳解 #5066422
2021/09/05
(一)       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乃...
(共 9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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