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於2006 年2 月12 日以「Sweety」文字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於糖果、果醬、巧克力、 果凍等商品,經核准商標註冊在案。甲嗣於2016年2月12日以「Sweet」文字圖樣,指定 使用於蛋糕、杯子蛋糕、馬卡龍、鬆餅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試 問,智慧財產局應如何判斷甲之申請商標與乙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之虞而不得註冊? (20分)

詳解 (共 1 筆)

饒文
饒文
詳解 #3676155
2019/11/19
(一)甲乙之商標外觀近似,且指定使用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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