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獸醫師法第 12 條規定,獸醫師在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分別記錄 那些事項?(20 分)

詳解 (共 1 筆)

C.H
C.H
詳解 #3497368
2019/07/21
執業之獸醫師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
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
前項診療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主之姓名及地址。
二、動物之種類名稱、體重。
三、各次之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療情形。
四、使用管制藥品者,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遼璟
遼璟
私人筆記 #2618142
2020/11/04
第 12 條 執業之獸醫師施行診斷、治...
(共 1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