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那些必要措施?(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reson0301
reson0301
詳解 #1683878
2013/11/20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Lin Guang Jie
Lin Guang Jie
詳解 #1703559
2015/05/16
1.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連繫與調整。 
3.場所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Lin Guang Jie
Lin Guang Jie
詳解 #1702024
2015/04/30
(一)設置協議組織,指定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Isa
Isa
詳解 #1689286
2014/06/25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Kuo Pei
Kuo Pei
詳解 #1728673
2015/12/31
嗯嗯
吳依靜
吳依靜
詳解 #4270400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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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凱倫
張凱倫
詳解 #4082536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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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yuan Liao
YouSyuan Liao
詳解 #3588718
2019/09/23
開協議組織會議討論,製作成書面資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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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 An Chen
Bo An Chen
詳解 #2472332
2017/11/02
告知應注意事項 指定一方為現場負責人
龔沛沛
龔沛沛
詳解 #3619503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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