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家商店前員工趙先生因為老闆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上個月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要給我?當白痴在耍喔?」也被積欠薪水的錢先生除了「分享」該貼文並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另一位孫小姐對同一篇貼文按「讚」,但沒有留言,也沒有按「分享」。請以本案例申論社群媒體言論的尺度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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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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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95706
2021/09/17
據刑法誹謗罪§309之公然侮辱罪,是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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