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在何種情形下,「應」以裁定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5 分)
詳解 (共 2 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在下列情形下,「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務上稱為「絕對刑事案件」或「強制移送事由」):
一、 應以裁定移送之法定情形(強制移送)(106第四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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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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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少年若觸犯極為重大的罪行(例如:殺人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因其對社會危害巨大,立法者認為不宜僅以保護處分流於寬縱,故強制規定少年法院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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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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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少年事件雖然在收案(繫屬)時尚未成年,但如果因為調查或審理程序延宕,導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少年已滿20歲者,此時其生理與心理狀態已完全成年,且《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範的「保護處分」(如感化教育、保護管束等)已不再適合或無法有效執行,故應強制移送檢察官重回普通刑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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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且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事法細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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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為人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時觸犯刑罰法律,但直到滿18歲以後,司法警察機關才將案件報告或移送至少年法院。此時雖然仍由少年法院受理,但若案件繫屬後該少年已滿20歲,且經調查確實有觸犯刑罰法律之事實者,亦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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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適用強制移送之「例外限制」與前提要件
少年法院在作出上述強制移送裁定前,仍必須受到法律以下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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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須滿十四歲(少事法第2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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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此,若少年在犯罪行為時未滿14歲,縱使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亦完全不適用上述應移送檢察官之規定,只能由少年法院依法實施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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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過實質調查確認觸犯刑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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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所稱「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意指少年法院不能單憑外表的指控或案名(例如警察移送書寫殺人罪)就直接移送,必須由法官及少年調查官進行「實質調查」,在客觀上認定該少年確實有成立該犯罪的嫌疑與事實後,始得(且應)裁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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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對比:相對移送事由(「得」移送情形)
相較於上述「應」移送的情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另有規定「得」以裁定移送的裁量事由(相對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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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前述重罪以外之罪,但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其犯罪情節重大,並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法官得發揮裁量權,以裁定移送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