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事項宣示應如何處理,則該 解釋本身,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的依據?例如釋字第 400 號解釋稱:「既成道路符 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 成因公益而特別犠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 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請問:該號解釋意旨,可否作為既成道路所有人 請求徵收或補償的依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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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46390
以有限的法令,自無法規範無窮的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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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人民有基本權要求國家因徵收土地而致財產上之特別犧牲予與補償,且補償應盡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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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59308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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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59339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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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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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93416
可以,因為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解釋全國人民及各機關均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