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都市土地內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的相關規定及此規定之目的為 何?請分別說明之。(20分)
詳解 (共 2 筆)
JEREMY65
詳解 #2232721
(一)都市土地內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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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24304
一、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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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自行申請: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辦理。(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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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濟機制/處理程序: 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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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展覽與審議: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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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開發回饋機制: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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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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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公私合作,激發民間投資效益: 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主動提出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可彌補政府都市計畫規劃資源與預算之不足,引入民間資金與效率,加速都市土地之開發利用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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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使用者付費」與「受益者負擔」原則: 經由第 27 條之 1 規定之土地、樓地板或代金回饋機制,將個案變更土地利用所衍生之開發效益適當回饋予社會公眾,用以負擔新增公共設施之建置與維持成本,確保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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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整體都市發展秩序與公共利益: 規定個案申請必須「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且須檢附「事業及財務計畫」,並經過法定都市計畫審議與公開展覽程序,避免土地所有人任意變更用途而破壞整體都市空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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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土地所有人權利並提供明確行政救濟: 透過第 25 條賦予申請人遭拒時向上級機關請求處理之權利,能預防地方政府不當消極怠惰或濫用裁量權,適度保障私有財產權與公共發展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