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穩定機關人事,初任公務人員有法定的限制轉調期間,在此期間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範圍以外之機關。請依現行法規說明主要限制規 定,以及有那些例外彈性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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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咖啡
詳解 #7491076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初任公務人員訂有法定的「限制轉調期間」(俗稱「綁約期」),旨在穩定各機關人事、確保行政效能及培育專業人才。現行法規對此主要限制規定及例外彈性規定說明如下:
一、 主要限制規定(限制轉調期間與範圍)
依考試類別的不同,其限制轉調的年限與機關範圍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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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高普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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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自及格之日起 3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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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即俗稱綁原主管機關及其所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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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原民特考及各專業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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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依同條第2項規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及格之日起 6年內(部分特考採分段限制,如前3年限原分發機關,後3年限特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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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例如:地方特考綁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警察特考綁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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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例外彈性規定(育兒友善調任機制)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增訂了重要的例外彈性規定,放寬限制轉調人員的調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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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與要件:考試及格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之公務人員,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為親自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申請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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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任職年限: 實際任職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 三分之一以上(例如3年制須滿1年、6年制須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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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距離要件: 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備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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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與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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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原範圍限制: 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透過指名商調方式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考試法規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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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考量: 規定原服務機關對該項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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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限制: 此項彈性調任在原限制轉調期間內以一次為限。若調任後於原限制轉調期滿前欲再次轉調,則受到較嚴格的機關範圍管轄(僅限調往原指名商調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原考試法規得任用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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