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應受懲戒的事由及「職務當然停止」的相關規定為何? 又停職處分對公務員的權益有何影響?請分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紫金蓮花
紫金蓮花
詳解 #2861425
2018/06/19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有其以下情節者,其職務...
(共 1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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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18名】擂茶阿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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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953214
2020/05/13

(一)當然停止職務:懲戒法第5條

(二)對權益影響:

1.保留人員身分:保障法第9-1條,公務人員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其公務人員身分不受影響,但不得執行職務。

2.不得辦理退休或資遣: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4條,公務人員於停止職務期間不得辦理退休與資遣。

3.停職事由消滅後得聲請復職:懲戒法第7條揭示,如屬本法第5條當然停止職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受公懲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且未於監所服刑者,得聲請復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服務機關與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應給與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與相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