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殺人未遂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年後,因逾期上訴而告確定, 嗣甲於判決送達後 3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主張有足生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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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詳解 #4478709
(一)再審「重要證據」定義? 1.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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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宇宣
詳解 #5072288
在案件為確定判決後, 若有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 可聲請再審, 如偽造證據, 證人做偽證, 鑑定人為偽造鑑定, 或是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則可以不論時間向原審級法院提出再審, 以保障被告之權益. 然在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中, 若主張足有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應在判決送達的20天內提出再審. 否則再審不合法. 在本題中, 甲在第一審判決因逾期上訴而判決確定, 此案在此時僅能上訴至第二審法院, 為不能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因此若主張有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因在判決送達之20天內提出再審. 而本題之甲
於判決送達後之30日提出再審, 超過法定時效, 因此為不合法之再審聲請,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於判決送達後之30日提出再審, 超過法定時效, 因此為不合法之再審聲請,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詳解 #6550854
第 五 編 再審
-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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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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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豪大
詳解 #4992975
補充一下,刑事訴訟第 424 條規定
「依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本案已經逾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