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為便衣警察,某日在街頭見婦女遭乙搶奪皮包,遂奮勇追逐乙。乙不知甲係便衣 警察,以為甲僅是路人,乙撿起路邊木條回頭朝甲揮打,甲不慎被打中手臂受傷。 姑且不論乙之搶奪罪名,試問乙打傷甲的行為能否論以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 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Min Wu
Min Wu
詳解 #2555943
2018/01/03
一.乙拿木條打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下同...
(共 2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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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01001
dian01001
詳解 #6595134
2025/08/07

乙拿木條揮打甲的行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1、客觀上,甲為警察,具公務員身份,甲當時逮捕現行犯亦為執行職務之行為,而乙拿木條朝甲揮打,是對甲施以有形強制力之強暴行為。因此,乙上述行為該當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乙不知甲是便衣警察,以為甲僅是路人,對於甲是公務員以及甲正在執行職務之事實,並無認識。因此,乙並無妨害公務罪之故意。
3、乙不具備故意,而本罪又不罰過失犯,因此,結論上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