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競賽期間參加競賽學生,如有下列情形者,依照規定予以扣分:
(一)提前翻閱試卷或作答者,該試題(筆試或術科)予以扣分 10 分。
(二)傳遞、夾帶、窺視他人操作或與他人談話者,均分別扣總成績 20 分。
(三)未經監評委員許可,擅自離開或變動作業位置者,分別扣總成績 20 分。
(四)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通訊器材必須關機且須放置於教室前後方,不得隨身攜帶。若手機
未關機發出聲響而影響考場秩序者,該試題(筆試或術科)予以扣分 10 分。
(五)其它情事,經監評委員共同認定者,應予扣分。
(六)違反考場規則情節重大者,經監評委員認定,得令其出場,取消競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