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監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自 2003 年通過以來,已經成為國際間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的保護依據。根據該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然而,該公約第二條中也提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列名,必須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的相互尊重,並且是符合永續發展的原則。試就上述三個原則,對於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列名的影響,擇一進行闡述。(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