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設有某甲向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發給遺產稅之 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主管機關遲遲不發。甲於二個月後乃依訴願法第 2 條之規定提起 訴願,於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期間,尚未作成決定前,該主管機關已作成不發給證明 書之駁回處分,則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或續行訴願程序?請說明理由回答 之。(25分)

詳解 (共 4 筆)

김민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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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408402
2022/04/07
此題在考遲到之行政處分,若有利則以無理由...
(共 4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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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在訴願法第82條(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