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營業自由之限制區分為消極的(警察的)限制和積極的(行政的)限制之實益何在?限制非視覺殘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係屬何種性質的限制手法?是項限制是否合憲?試論述之。
詳解 (共 6 筆)
io710831
詳解 #1699290
屬於比例原則的必要性 根據大法官解釋侵害按摩者行業已違憲
小謎
詳解 #1703362
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陳小良
詳解 #1736970
營業自由
一起加油
詳解 #1725037
違憲,工作自由,性平
璿鈞
詳解 #1739667
Yyu
海洋
詳解 #1730252
1.
2.
3.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