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違反者,根據同法第 50 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請問主管機關為逐次之「連續處罰」前,是否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
詳解 (共 2 筆)
阿蓉
詳解 #1700603
行政處分係限制人民之權益者,須以以書面為之,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如下
96條:應記載事項,作成書面.
98條: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99條:未告知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或告知錯誤
100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
第二次要上榜
詳解 #6312020
(一)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限期處分,作爲...
(共 5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