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27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詳解 (共 3 筆)

恐虐狂戰士
恐虐狂戰士
詳解 #4835350
2021/06/25

職27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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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童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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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組,協連視指
(公主, 雪蓮視子,
天山童佬吃雪蓮, 想要看兒子,所以找銀川公主給虛竹)

恐虐狂戰士
恐虐狂戰士
詳解 #4835358
2021/06/25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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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ju640718
hsinju640718
詳解 #4916868
2021/07/18
666666666666666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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