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請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哪些情事時,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另請說明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以及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得行使之請求 權。【10 分】

詳解 (共 5 筆)

lang liu
lang liu
詳解 #5933554
2023/09/19
一、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
(共 2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fighting
fighting
詳解 #5794581
2023/04/30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請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共 5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紋
詳解 #5941213
2023/10/05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
(共 1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ココナッツ
ココナッツ
詳解 #7486103
2026/08/20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Kim Taenggu 만세
Kim Taenggu 만세
詳解 #7443620
2026/07/15
15條 1.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
(共 3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私人筆記 (共 3 筆)

已上榜,感謝阿摩(連三榜)
已上榜,感謝阿摩(連三榜)
私人筆記 #5325761
2023/07/15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
(共 1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阿志
阿志
私人筆記 #5687425
2024/01/05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1.訂立保險契...
(共 7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今晚打老虎
今晚打老虎
私人筆記 #7711845
2026/01/07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共 5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