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 甲銀行以乙律師積欠信用卡費新臺幣 3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取得假扣押裁定,並在 提供擔保金後,聲請法院查封乙律師事務所內,乙所有之桌上型電腦、碎紙機、印表機各一 台,乙律師則具狀聲明異議,主張上開查封物係其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聲請法院撤銷 查封,有無理由?【25 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大A哥
大A哥
私人筆記 #4972476
2023/03/25
有理由。 執行法§53 一項2款規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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