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農育權後,再將其土地供丙設定區分地上權。乙之農育權與丙之區分地上權得否並存?請附理由說明之。【10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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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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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育權與區分地上權之概念

  1. 農育權:依民法第850-1條規定,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ˋ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人得依法對該土地行使耕作、畜牧之權利,但不得違反農業經營之目的。

  2. 區分地上權:依民法第841之1條規定,區分地上權係指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二)農育權與區分地上權是否得並存

  1. 權利性質之衝突

    • 農育權之設定,旨在使農育權人得於土地上進行農業經營,具有直接使用土地之權能。

    • 區分地上權則可能涉及建築物設置,若其範圍涉及農育權已佔用之土地,將可能妨害農育權人對土地之使用。

  2. 權利順序之影響

    • 甲先設定農育權予乙,農育權具物權效力,乙得依契約與登記之內容行使耕作權利。

    • 甲再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丙,若其使用範圍與農育權範圍重疊,可能造成權利衝突。依《民法》第759之1條,已登記之物權優先於未登記者,故若乙之農育權已登記,則丙之區分地上權不得影響乙之既存權利。

  3. 權利之調整與存續可能

    • 若區分地上權之內容不影響農育權之行使(例如:丙僅得於農育權未使用部分設置建築物),則雙方權利得並存。

    • 若區分地上權與農育權發生實質衝突,則丙應與乙協商,或乙得主張其優先權,請求丙不得行使與其農育權相抵觸之部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葉秉修
葉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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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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