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題
民眾乙將路旁拾獲之新臺幣(以下同)9 萬元,送交派出所由員警甲處理。員警甲受理後未依規定填
寫拾得物登記及陳報單,僅以自己名義出具收據予民眾乙,並將 9 萬元挪作支付自己生活費用。6 個月後,
民眾乙前往派出所,主張依民法規定取得所有權,員警甲始向同事商借款項,辦理相關登記及陳報程序,
並主張僅係「先行借用」。依上開情境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員警甲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請簡要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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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員警甲是否構成貪污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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