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根據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說明「工資」的定義,並請說明在那些情形下勞工未工作而雇主仍繼續給予工資?
詳解 (共 2 筆)
Mini Chu
詳解 #1684269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之定義,係規定在該
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申言之,只要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姑不論名稱是工資、薪金、獎金,也不論是按時、按日或按月或甚至按件計算,更不論是以現金或實物計算,都是工資。
勞工未工作而雇主仍須給予工資又稱為工資續付的情形有下列:勞基法35條~38條和第40條因天災事變須取消假期,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3條請假等.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婚喪假等都是勞工不用工作而雇主仍須給予工資的有薪休假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58582
「工資」的定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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