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少年甲前無不良素行記錄,其父母為躲避債務,下落不明,由祖母照顧,祖孫二人 相依為命,祖母因年邁無力管教,甲在校與同學相處不睦,經常不到校上課。甲為 防別人找碴,隨身攜帶美工刀,為維持生計,在有搖頭丸交易傳聞之「快樂星期五 PUB」酒店打工,充當小弟。某夜間凌晨,警員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該酒店,發 現甲口齒不清,判斷有嗑藥,遂將甲帶回警局。試問:(25 分)

(三)少年法院法官得以何理由將甲收容?

詳解 (共 2 筆)

小寶皮
小寶皮
詳解 #3512649
2019/07/29
1.依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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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厚儒
喬厚儒
詳解 #4078930
2020/06/19
根據少事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裁定收容以不能...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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