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受法院監護宣告之甲簽發一張面額 30 萬元、受款人為丙之本票,由乙為保證後向丙借款,丙 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於本票背面偽造戊之簽名後,將本票轉讓予己;若甲之發票、乙之保證、 丙及戊之背書行為,形式上皆已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請分別說明甲、乙、丙、丁、戊是否應負 票據責任?理由為何?【20 分】

詳解 (共 6 筆)

yenlin
yenlin
詳解 #3308680
2019/04/24
甲為受法院監護宣告之人因此不負票據行為上的責任 乙為保證人 丙為背書人 丁偽造戊票據簽名,票據上無丁之簽名也無戊真正的簽名 因此甲丁戊不用付票據上之責任 因為票據的獨立性所以乙丙需為票據責任負責
好運比讚貓貓
好運比讚貓貓
詳解 #5502761
2022/06/10
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所為...
(共 2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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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祥祐
黃祥祐
詳解 #4980737
2021/08/06
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他所做的票據行為無效...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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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ass
xBass
詳解 #3067525
2018/11/10
甲乙丙都須負責
LULU
LULU
詳解 #3963563
2020/05/16
甲:不負 限制行為能力人 乙:負 保證人...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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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綾
吳小綾
詳解 #5172165
2021/10/23
甲因為受法院監護宣告之人故不負票據上責任...
(共 2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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