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及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簡述理由。
⑵乙至政府的某聯合辦公大樓洽公,因電梯故障,致被關閉長達 60 分鐘左右,獲救後, 經醫師診斷,無需治療,稍作休息後自行返家。(9 分)
詳解 (共 1 筆)
陳有鵬
詳解 #3291254
該設施屬公有公共設施,其設施管理缺失雖未...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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