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安法第 27 條有關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 單位應採取哪些必要措施?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王子濱
王子濱
詳解 #5139730
2021/10/07
職27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smilegua1908
smilegua1908
詳解 #4248249
2020/09/01
1.設製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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