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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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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事訴訟法#103037
> 申論題
2、如X獲勝訴判決並告確定,持以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及Z應如何處理?
相關申論題
二、X1為原告,列1至Y3 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下稱「本訴訟」,聲明求為判命Y1至Y3拆除座落於A地上之B屋,並返還A地予全體共有人,陳稱:「A地原為甲、乙所共有,應有部分各1/3、2/3。嗣甲死亡,伊與X2為甲之繼承人。詎乙於伊及X2辨理A地之繼承登記前,偽造甲之名義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相關執照獲准,而於A地上興建B屋,並即讓與B屋及A地之應有部分予Y1至Y3。甲既未同意乙使用A地建造B屋,伊與X2亦未曾同意Y1至Y3以其B屋占有A地,伊自得依民法第821條·767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Y1至Y3拆屋远地等語。Y1至Y3則以「伊等係透過買賣之方式分別向乙購得B屋及A地之應有部分,對於甲之土地使用同意書遭偽造情 事,並無所悉。且B屋已存在將近30年,X1或X2並未曾提出任何異議,可認為已默示同意伊等占有使用A地,縱或不然,X1行使權利,亦有違 诚信原則」 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题: 1.設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行準備程序,依前揭原、被告之主張、答辯整理爭點,並完成證據調查後,宣示準備程序终结。如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再主張: 「於本訴訟繫屬中,伊等已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规定,經A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決定由YI至Y3占用B屋所座落A地之部分, 而使X1及X2占用剩餘之部分。本於此項共有物管理決定,伊等占有使用A地即有正常桃源」等語,法院應否使X1對此為如何之答辯?(25分)
#434787
2.承上題,設法院使X1對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為答辩,如X1表示:「該共有物管理之決定使1至Y3占用A地之絕大部分,伊與X2僅得占有 使用不具經濟效用之畸零部分,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如不能變更,則予以廢止」等語,該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其合法性是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所涉事件應行非訟程序,而有所不同?(25分)
#434788
1、法院進行本案審理時,如何就本件請求為一貫性客查及可證性審查?
#434789
2、如X獲勝訴判決並告確定,持以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及Z應如何處理?
#434790
1.設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行準備程序,依前揭原、被告之主張、答辯整理爭點,並完成證據調查後,宣示準備程序终结。如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再主張: 「於本訴訟繫屬中,伊等已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經A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決定由YI至Y3占用B屋所座落A地之部分, 而使X1及X2占用剩餘之部分。本於此項共有物管理決定,伊等占有使用A地即有正常桃源」等語,法院應否使X1對此為如何之答辯?(25分)
#434791
2.承上題,設法院使X1對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為答辩,如X1表示:「該共有物管理之決定使1至Y3占用A地之絕大部分,伊與X2僅得占有 使用不具經濟效用之畸零部分,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如不能變更,則予以廢止」等語,該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其合法性是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所涉事件應行非訟程序,而有所不同?(25分)
#434792
一、試論述「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 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及「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 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此三條文所謂之「處分」,其意義有何異同? (25 分)
#434793
(一) 乙依約交付 A 店面給甲之後隔日,因一場大雨致使房屋漏水嚴重,屋內近三分之一無法 使用,甲透過電話要求乙一個月修繕之,但經一個月過後乙仍置之不理,請問甲得主張 什麼權利?
#434794
⑵ 若租賃契約成立後,另有丙向乙表示願以新台幣 500 萬元將 A 店面買下,並於甲進駐 前火速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再以所有權人之地位拒絕甲遷入 A 店面,是否有理由?假 設租賃契約已經公證,結果是否不同?
#434795
三、 甲銀行因貸款予乙,由乙以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嗣後乙將該土地設定地 上權給丙,並於其上蓋屋居住,其後乙再將該筆土地轉賣給丁。問乙地上權之設定及 土地之轉賣是否有效,且甲如何行使其抵押權?(25 分)
#434796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事訴訟法#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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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事訴訟法#10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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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C組(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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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C組):民事訴訟法#102042
107年 · #1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