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0/7/7修法)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 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表十五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___年以上從事____工作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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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24609
2021/07/20
訓練規35表15(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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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24610
2021/07/20

訓練規35表15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年以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工作經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