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設施經營者申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所檢附之除污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哪些項目?

詳解 (共 2 筆)

Fan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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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32228
2025/05/22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依計畫進行除污: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
二、除污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除污完成後,應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加賴叫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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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07744
2025/05/06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與相關法規,設施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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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haru_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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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7915605
2026/03/2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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