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
二、除污計畫書。其中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n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