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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新聞(選試英文):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141735(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141734(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141733(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外):國文(作文與測驗)#141732(12題)

【已刪除】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學#14173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體育行政:體育行政與管理#141730(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文化行政:本國文學概論#141729(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行政法#141728(2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學#141721(27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41716(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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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 (A)甲於擔任乙刑事案件證人時為虛偽陳述,乙對甲提起偽證罪之自訴(B)丙對特定宗教人物發表不敬且虛假言論,該宗教團體丁對丙提起誹謗罪之自訴(C)戊於網路上散布對過世的己公然侮辱與誹謗之言論,己之旁系血親以自己名義對戊提起妨害死者名譽罪之自訴(D)某法人遭受庚之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該法人之代表人辛代該法人以法人的名義對庚提起詐欺罪之自訴

58 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成認 罪協商,法院依協商結果判處甲拘役 20 日,緩刑 2 年。嗣甲返家與家人商討,認量刑過重,遂對認罪決定表示反悔而提起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B)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C)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D)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33「成功最大的威脅不是失敗,而是無聊。我們之所以對習慣感到厭倦,是因為它們不再帶來愉悅感,結果變得可以預期。當習慣變得平凡無奇,我們就會為了尋找新鮮感,而讓進步脫離正軌。因此人才會陷入沒完沒了的循環,從一種健身方式跳到另一種,從一種生意跳到另一種。只要覺得動力有一點下降了,就會開始尋覓新的策略——就算本來的策略還有效。」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最符合文意?(A)培養習慣不重要,重點在於能否獲得成功(B)保持高度熱情的方法,就是要一直培養新的興趣(C)因為知道自己在追求什麼,所以前進的動力不會下降(D)人類對新鮮感的渴望,讓自己不斷改變,可能導致錯失良策

三、A 擔任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經被害人 B 報案,檢察官安排 B 與警方配 合,要求 B 一方面虛與委蛇,依詐騙集團指示到超商門口付款,另一方 面指揮警察喬裝在旁埋伏,等待車手現身。詐騙集團與 B 的約定時刻一 到,A 出現並與 B 交談,B 交付款項當下,喬裝警察一擁而上,以現行 犯逮捕 A。A 被帶回警局接受詢問。警察 C 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第 1 項規定的權利告知,亦有詢問 A 是否要委任辯護人,A 簡單表示不 認識任何律師,也不願花錢聘請律師。警詢 20 分鐘後,C 始得知 A 具 原住民身分,仍繼續詢問,最終取得 A 之自白。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 訴 A。A 在法院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誘捕偵查,又主張警詢自白乃違法取 證應無證據能力。請分析 A 以上主張有無理由。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所有A地對乙所有B地中C部分之袋地通行權存在,乙並應容忍甲在C地上通行,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如乙仍不讓甲通行,甲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如甲發現乙在C地上設置圍牆阻礙甲通行,甲得否併聲請拆除之?(25分)

三、我國人甲男年少時即失去雙親,與弟弟乙男(我國籍)相依為命。為供弟弟唸書,甲男早早放棄學業進入社會工作。甲工作時認識了來我國留學的A國人丙女,兩人進而相戀結婚。弟弟乙男大學畢業順利就業後,丙女也完成了在我國的學業,甲男便隨同丙女一起返回A國定居,數年後甲男因歸化取得A國國籍。某日,甲男心臟病發緊急送醫開刀治療,出院後有感於世事無常,遂依據A國法完成公證遺囑,表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留給其配偶丙女。今年初,甲不幸因車禍往生。由於甲男在我國臺中市留有一棟公寓(以下稱不動產X),針對該不動產X之繼承問題,乙丙雙方爭執不下,乙遂於今年6月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配偶丙主張依據甲之遺囑,該不動產X應歸丙一人所有。而弟弟乙則主張甲並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該不動產X位於我國,故本件遺囑方式及相關繼承問題皆應依我國法,乙應具有繼承權。假設A國繼承法採遺囑自由原則,且對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並未設有繼承權或特留分之規定;又,A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試問:有關本件訴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