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一般給付訴訟處理公法上的給付請求:包括金錢等財產上給付,以及行政處分以外的作為、不作為。 先判斷法律關係,再判斷請求內容: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作成行政處分,與請求其他給付,適用的訴訟類型不同。 軍校向遭開除學籍的學生求償公費,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不能僅憑公費返還請求權,直接作成命其賠償的行政處分或聲請強制執行。 同序列、原官等官階及原俸級的調任,以及不具規制效力的土地登記簿註記,應依非行政處分的性質,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一、一般給付訴訟的適用範圍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爭議,或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爭議,也屬於其適用範圍。 「給付」不只指付錢,也包括要求對方實施一定行為或停止一定行為。例如返還公費是財產上給付;請求除去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則是非財產上的作為請求。 財產上給付:金錢給付、返還財物等。 非財產上給付:行政處分以外的作為或不作為,例如除去註記、停止違法的事實行為。 雙向適用:人民可以向機關請求給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請求給付;一般給付訴訟並非只能由人民提起。 但不能只因爭議涉及金錢,就立即認定適用一般給付訴訟。仍須確認請求權是否源自公法關係,以及實現請求是否必須先作成或撤銷行政處分。 二、訴訟類型的判斷:看性質,也看所求 判斷行政訴訟類型,要問兩件事:爭執的措施是不是行政處分?當事人希望法院提供什麼救濟?行政處分具有直接對外規制法律關係的效果;事實行為、觀念通知或不具處分性質的管理措施,則不能直接套用撤銷訴訟。 訴訟類型主要請求內容判斷重點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行政處分須有行政處分作為爭執對象。 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通常涉及依法申請遭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 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的特定法律狀態須符合確認利益及相應要件;一般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 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財產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的作為、不作為目的在取得具體給付,例如返還公費、除去註記。 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以訴願為前置程序。但若給付請求必須以某行政處分的撤銷為前提,應循撤銷訴訟並一併請求給付,不能藉由給付訴訟跳過仍有效的行政處分。 三、軍校求償公費:機關以原告身分起訴 軍校生因行為失當遭開除學籍,學校擬求償學生已領取的公費,其爭議屬於公法上的給付關係。學校應以原告身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由法院審查返還義務是否存在及其範圍。 不能逕以行政處分命其賠償:機關具有公法上請求權,不代表同時具有單方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的權限。 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權與執行名義是兩回事。僅主張學生應返還公費,尚不足以直接執行。 不能向民事法院起訴:雖然請求內容是金錢,仍應依公法關係判斷審判權,不能把金錢爭議一概當成民事事件。 應記住「先有請求權,再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的區別。法律另有授權以行政處分命給付,或已有其他合法執行名義時,才可能採取不同途徑;不能把所有公法金錢請求都概括成同一處理方式。 四、同序列調任:非處分措施仍可救濟 公務員因被認定不適任原職務,調任同一機關的同序列職務,且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敘原俸級,本單元所涉調任屬於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管理措施。 公務員不因其身分,就必須忍受違法侵害而不能尋求司法救濟。對非行政處分的措施,應依請求內容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除去違法侵害或為必要的回復措施。 判斷關鍵在於調任的具體法律效果,而非機關使用「調任」一詞。不能推論所有調任都不是行政處分,也不能只因調任原因涉及性騷擾或不適任,就認定應提撤銷訴訟。至於記過等人事措施,同樣須先辨明其法律性質;不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才依非處分措施的救濟方式處理。 五、土地登記簿註記:請求除去屬於給付 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受原地目限制。此類註記是在記載、告知相關情況,並非由註記本身直接創設土地使用限制,屬於觀念通知或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註記違法,所需要的具體救濟是請求地政機關除去或塗銷註記。這是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作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註記既非行政處分,就不適用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又因一般給付訴訟可以直接實現除去註記的目的,不能僅因主張「註記違法」,就改選確認訴訟。也應注意,並非所有登記或註記都沒有行政處分性質,仍須判斷其是否具有直接規制效力。 常考陷阱 「機關有公法債權,就能作成處分追繳」:請求權不等於處分權。軍校求償公費,應循一般給付訴訟。 「學生已遭開除,學校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開除學籍與公費返還是不同事項;前者不當然提供後者的執行名義。 「請求賠償金錢,應向民事法院起訴」:審判權取決於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只看請求是否為金錢。 「公務員不服調任,一律提撤銷訴訟」:須先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同序列、原官等官階、原俸級,是本單元辨認非處分性調任的重要線索。 「不是行政處分,就不能提行政訴訟」:非處分措施仍可能侵害權利;請求具體作為或不作為,可採一般給付訴訟。 「要求機關做事,就是課予義務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要求的是作成行政處分;除去本單元所涉註記,屬於處分以外的作為。 「認為措施違法,就提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這類確認訴訟須以行政處分為對象,並符合相應要件;非處分性調任及註記不能套用。 「土地登記簿上有文字,就是行政處分」:應看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純記載或告知的註記,應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 記憶口訣 「先辨公私,再看處分;公費求償、平調回復、註記除去,一般給付。」 公費求償記住機關也能當原告;同序列調任記住非處分仍有救濟;土地註記記住要除去,就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