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地位與範圍:信賴保護源自法治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行政程序法第8條要求行政機關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適用範圍不限於法規。 三項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符合要件後,仍須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決定保護方式。 不值得保護的信賴: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處分、提供錯誤或不完整的重要資料,以及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均不受保護。 保護方式:區分維持處分效力的「存續保護」與補償信賴損失的「財產保護」,不能認為有信賴就一定不得撤銷。 更正與救濟:顯然誤寫的更正,應與實質變更處分區別;補償價額爭議、溢領款返還及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也各有判斷重點。 核心觀念 一、法律地位與適用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信賴保護是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具有憲法位階,不只是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保護不僅涉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也涉及法規的廢止或變更。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雖不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仍可能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不能一概排除。 二、信賴保護的三項要件 要件判斷重點例子 信賴基礎存在足以引起人民合理信賴的國家行為。已核發的建築執照、採礦許可或補助核定。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而具體處理財產、投資或安排生活,且與信賴基礎有因果關係。取得建照後動工;取得採礦許可後購置設備。 信賴值得保護沒有詐欺、明知違法等排除保護的事由。受益人未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也未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違法。 主觀期待不等於信賴表現。只期待都市計畫將來公告,尚不能據此要求信賴保護。依一般建設政策買股票,或依熱門科系排行選擇科系,雖有具體行動,仍欠缺足以保障特定利益的國家行為;政府並未因此保證股票獲利或就業結果。 相對地,依主管機關核發的採礦許可投資,具有具體信賴基礎及信賴表現,得主張信賴保護;是否獲得存續或財產保護,仍須進一步審查。 三、哪些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 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一般過失不等於重大過失;但沒有重大過失,也不表示當然取得保護,仍須具備其他要件。 法規變動方面,依釋字第525號解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解釋性行政規則經有權機關認定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亦屬此類。經廢止或變更的法規若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或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對它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四、存續保護與財產保護 方式內容與適用重點 存續保護維持原處分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授益處分的受益人無第119條情形,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不得撤銷。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亦不得撤銷。 財產保護處分仍被撤銷,但補償因信賴造成的財產損失。依第120條,受益人無第119條情形,因信賴授益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者,由撤銷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補償不得超過處分存續時受益人可得的利益。合法授益處分若因法定的公益事由被廢止,也可能依法給予信賴損失補償;不是所有廢止都須補償。 例如建商取得建照後已興建房屋,機關才發現建照違反高度限制。應先審查能否撤銷及受益人是否值得保護;若依法撤銷,建商仍可能依信賴保護請求財產損失補償。違法授益處分正是信賴保護的重要適用場合,不能因處分違法就排除保護,也不能逕認建照必須維持。 五、徵收面積誤載:先區別更正與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允許機關隨時更正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真正的更正只是使文字符合原處分內容,不是重新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生維持錯誤記載的信賴保護問題。 土地實際面積為307平方公尺,公告誤載為367平方公尺,若從原核准資料即可確認只是公告誤寫,得更正為實際面積。土地所有人不能僅憑錯誤記載,就要求取得多出60平方公尺的補償;也不能僅稱違反信賴保護,就認定更正公告無效。 但若原補償處分本身就是依錯誤面積核定,更正名稱不足以掩蓋實質變更。涉及減少已核定補償的部分,應檢查是否屬違法授益處分的一部撤銷,並審查信賴表現及有無明知或重大過失。單純領款,不當然等於已因信賴而作成不可回復的財產安排。 六、徵收爭議與溢領款的救濟 不服徵收公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應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由機關查明處理並書面通知。對補償價額不服查處結果者,依該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對更正或返還命令的救濟,須依其實質內容判斷。單純文字更正通常不新增規制效果;若實質減少補償或命返還款項,則應針對相關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面積更正不當然重開原地價爭議的救濟期間,也不能以原核定地價偏低,作為拒絕返還溢領款的當然理由。 金錢給付的法律依據因撤銷等原因溯及失效時,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機關應以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返還;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七、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98條也是信賴保護的具體規定。救濟期間告知錯誤,機關應通知更正,法定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翌日起算。若原告知期間較長,人民信賴該期間而於期間內提起救濟,即使機關已更正,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因此導致人民遲誤救濟期間者,在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不能省略「因告知欠缺或錯誤而遲誤」的因果關係。 常考陷阱 「僅有行政法位階」「只保護對法規的信賴」:均錯。具有憲法位階,行政處分亦可形成信賴基礎。 「裁量性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生效,所以不受保護」:錯。應檢查具體信賴要件,不能只看規範形式。 「因情事變遷停止適用仍一律須保護」:錯。須與一般廢止、變更的情形區別。 「有投資就有信賴保護」:錯。投資還須基於足以引起合理信賴的國家行為。 「一般過失即不值得保護」:錯。法條所列為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有信賴即不得撤銷」:錯。存續保護須衡量公益;不能維持處分時,仍可能給予財產補償。 「違法建照撤銷的損失補償依據是平等或公益原則」:錯。判斷核心是信賴保護。 「凡稱更正都不須審查信賴」「地價偏低即可拒還溢領款」:均錯。前者看實質內容,後者應分別循法定途徑爭執。 記憶口訣 要件:「有基礎、有表現、值得保」。 不值得保護:「詐脅賄、資料錯、明知或重過」。 作答順序:「先定性、查要件、衡公益、選保護」。先辨認更正、撤銷或廢止,再決定是否維持效力或補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