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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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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掌握損失補償的要件: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使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致者,不予補償。 記住補償方法與範圍:應以金錢為之,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不服損失補償決定,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能以聲明異議或國家賠償取代。 掌握請求期限與對象: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 認識即時強制的目的與方法,尤其是阻止犯罪、危樓拆除、危險物扣留及進入住宅救護的情形。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緊急情況下的直接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時,得於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即時強制。判斷重點是「有即時處置必要」及「在法定職權內」,不能只因情況緊急,就認為機關可以採取任何措施。 即時強制不以人民先負有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它著重當下的危害防止;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則是為了使人民履行既有義務。實施即時強制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手段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方法或情境判斷重點 對於人之管束為救護人民或預防危害,符合管束的法定要件時,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對於物之扣留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對於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公共衛生上的危害,須藉由使用、處置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才能達成防護目的。 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須有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的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 其他必要處置仍須有法定職權依據,並符合即時處置的必要性。 主管機關對地震後有立即坍塌之虞的建築物即時拆除,是為避免急迫危險而對建築物採取處置,屬於即時強制。警察巡邏中為阻止犯罪所為的逮捕行為,在本單元的命題情境中,也屬於即時強制;判斷時應注意「為阻止犯罪」的目的,不能將所有逮捕行為一概歸入即時強制。 二、損失補償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依法實施:損失補償處理的是合法即時強制造成的特別犧牲。合法行使公權力,仍可能產生補償義務。 因果關係:特別損失須由即時強制所造成,不能只因損失與執行措施同時發生,就認為可以請求。 保護客體:包括生命、身體及財產,不限於財產損失。 特別損失:指超過一般人民應合理忍受程度的負擔,不能把所有不便或一般負擔都視為應補償的損失。 可歸責的排除:特別損失若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所致,即排除補償;不可歸責於人民,且符合其他要件者,則得請求補償。 因此,「不可歸責於人民」不是拒絕補償的理由;反而應檢查是否已具備依法實施、因果關係及特別損失等要件。題目若說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原則得請求補償」,其中的「原則」就是保留可歸責事由等要件的審查。 三、補償方法與範圍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這是兩個不同考點:前者回答「如何補償」,後者回答「補償多少」。 不能將補償方法寫成「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也不能將補償範圍擴張成不受限制的全部損害。作答時應抓住法定用語「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不要自行增加條文未明定的補償項目。 四、補償決定的救濟途徑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例如機關否准補償,或人民不服核定的補償金額,均應依此途徑救濟。 概念處理對象判斷關鍵 損失補償及其救濟合法即時強制造成的特別損失,以及機關所作的補償決定。先向執行機關請求;不服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屬於行政執行程序中的救濟,不能取代不服補償決定的法定途徑。 國家賠償例如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且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的情形。不能僅因不服合法即時強制的補償決定,就改以國家賠償救濟。 「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請求損失補償」與「違法侵害,可能請求國家賠償」是本單元的重要區分。不過,違法並不表示當然成立國家賠償,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五、請求期限與受理機關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 2年:從知有損失後起算,重點是人民知悉損失的時間。 5年:從損失發生後起算,即使較晚才知道損失,也受此期限限制。 受理對象:向實施即時強制的執行機關提出補償請求。 這裡的2年與5年是補償請求期限,不能拿來當作不服補償決定時的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 常考陷阱 「機關依法執行,所以無須補償」:錯。合法即時強制仍可能造成人民的特別犧牲,符合要件即得請求補償。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也無須補償」:錯。排除補償的是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致的損失。 「只補償財產損失」:錯。生命、身體及財產均在保護範圍內。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錯。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不服補償決定得聲明異議或提起國家賠償」:錯。法定救濟是訴願及行政訴訟。 「只須在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不完整。還須注意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請求。 「有危害就能進入住宅」:錯。須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危險物扣留也須符合預防危害的必要性。 記憶口訣 「依法特損可請補,可歸責者不予補;金錢補償限實損,不服訴願及行訴;知損兩年向執行,發生五年不能請。」 依序記住成立要件、排除事由、補償方法與範圍、救濟途徑、請求期限與機關,即可掌握本單元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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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因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
  2. 18 行政執行法有關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3. 24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損害之補償,下列何者錯誤? (A)該損失補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B...
  4. 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即時強制,乃行政機關遇有緊急危害,於其法定職權內所為之即時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