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私人身分不妨礙其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辦理部分權限,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條第3項則規定受託者的法律地位。 分清三種對象: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以受託者為被告、國家賠償由委託機關負責。 判斷文書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區分受託行使公權力與僅協助機關工作的行政助手。 核心觀念 一、私人也可能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依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判斷是否具有行政機關地位,不能只看其是不是政府組織。 這種地位具有範圍限制:受託者辦理受託公權力事項時,須遵守適用的行政程序規定;辦理一般營業、交易或其他私人事務時,不會因此全部變成行政機關。例如公司受託抽驗產品並廢止許可,廢止決定可為行政處分,但公司一般買賣行為仍屬私法活動。 申論說明時,可先寫出上述定義,再舉例並交代其行使公權力的具體事項: 民間汽車代檢廠: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車輛檢驗,在受託範圍內判定車輛是否合格。 民間升降機安全檢查業者:依法規受託,獨立判定檢查結果,並以自己名義製發具有法律效果的文書。 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私立大學在此範圍內行使法律授與的公權力,具有與行政機關相當的地位,是考試上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典型案例。 二、行政委託的依據、要件與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應掌握下列事項: 依法規辦理:公權力的委託須有法規依據,不能只憑機關內部決定或一紙私法契約,即使私人取得原屬機關的權限。 限於權限之一部分:本條並非授權機關將全部權限交由私人辦理。 受託者為民間團體或個人:包括符合條件的公司、團體或自然人。 公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委託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這是費用負擔規則,不宜理解成私人取得權限的獨立要件。 第2條第3項回答「受託者具有何種地位」,第16條回答「機關如何將部分權限委託私人」。機關之間的權限移轉則另有規定: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稱為委任;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辦理稱為委託,不可與委託私人混淆。 三、訴願、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的對象 程序對象與判斷重點 訴願依訴願法第10條,不服受託者以自己名義作成的行政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託者因受託事件涉訟,以受託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託團體執行職務之人及受託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由委託機關負責。 例如公司受衛生福利部委託,以自己名義廢止產品許可,人民應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進入行政訴訟時,則以該公司為被告。不能向衛生福利部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也不能任意選擇訴願機關或訴訟被告。 國家賠償須符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及因果關係等要件,並非只要發生損害就當然成立。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託機關對受託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應區分人民向委託機關請求賠償與委託機關向受託者求償,不能因受託個人故意侵權,就認為人民只能要求該個人自行賠償。 四、繳款書、催繳通知與救濟類型 文書名稱不是決定標準,關鍵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受託機場公司依法核定機場服務費,作成要求旅行社繳費的繳款書,具有設定具體繳費義務的效果,屬於行政處分。旅行社欲排除該負擔,應提起撤銷訴願,並向原委託的主管機關提起。 課予義務類型的救濟,主要處理人民依法申請機關作成處分,卻遭駁回或機關不作為的情形;不服已作成的繳費命令,並非要求機關准許申請,不能混用。 逾繳款期限後,若催繳通知只是重申既有義務,未增加新的法律效果,則屬觀念通知。判斷關鍵是「有無新的規制效果」,不能僅因名稱叫催繳通知,就一概排除其為行政處分的可能。 五、升降機安全檢查與行政助手的區別 比較事項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助手 工作性質取得部分公權力,獨立作成對外決定依機關指示協助事實或技術工作 對外名義以受託者自己名義作成決定決定由行政機關作成 法律地位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不因協助工作而取得行政機關地位 處分救濟訴願向原委託機關;訴訟以受託者為被告針對機關作成的處分,依一般規則救濟 民間業者依自治條例等法規,代替直轄市政府執行升降機安全檢查,並以自己名義判定結果、製發證書,屬於行政委託。其檢查不合格文書若對升降機能否合法使用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即屬行政處分。設置升降機的業者不服,應向原委託的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則以民間檢查業者為被告。 合格標章由市政府製作,是提高公信力的措施,不會單憑標章來源就改變作成處分者。仍須看誰依法取得權限、以誰的名義作成決定。若民間業者僅提供檢測資料,最後由市政府作成准駁決定,才屬行政助手的情形。 常考陷阱 「受託私人不是行政機關」:忽略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的規定;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其全部活動都是公權力行為。 「依第2條即可將權限委託私人」:第2條規定地位,權限委託的規定是第16條。 「訴願向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訴訟告委託機關」:兩者均混淆對象。應向原委託機關訴願,以受託者為訴訟被告。 「受託個人故意侵權,就由個人負國家賠償責任」:對外賠償與內部求償不同,故意不會使委託機關免責。 「繳款書只是通知,應提課予義務訴願」:核定繳費義務具有法律效果,應以撤銷救濟排除負擔。 「使用市政府標章,所以處分必由市政府作成」:標章來源不是決定標準,須判斷權限及處分名義。 「私立大學教師升等純屬私人事務」:此事項涉及法律授與的公權力,不能只看學校是私立就否定。 記憶口訣 「二條定地位,十六定委託;訴願找委託,訴訟告受託,國賠由委託。」 「先看權限,再看名義,最後看效果。」用來判斷私人是否受託、誰作成處分,以及文書能否成為行政救濟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