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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與諮商相關法規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學生輔導與諮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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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掌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支援、整合與專業服務任務,理解三級輔導須由學校與相關專業人員合作推動。 理解心理師保密義務及其例外,並掌握知後同意、最少必要揭露與紀錄保管原則。 熟記家庭暴力、兒少保護及性侵害案件的責任通報: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受暴母親同時對子女施虐時,兼顧兒童安全、依法通報與持續諮商支持。 身心障礙學生遭遇校園性別事件時,分別說明身權法、兒少法與性平法的保護及程序要求。 核心觀念 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與諮商心理師任務 《學生輔導法》的三級輔導包括:對全體學生提供的發展性輔導;對有適應困難、情緒困擾或行為問題學生提供的介入性輔導;以及對需求較複雜、須結合心理、社工、醫療等資源學生提供的處遇性輔導。三級之間應相互銜接,不能僅依人員職稱截然劃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目的在支援轄區學校。中心整體任務與諮商心理師個人的專業業務應加以區分;心理師依專業能力及分工,參與下列工作: 規劃與支持:協助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提供學校所需的專業支持。 評估與諮商:接受轉介,評估學生心理與適應需求,提供個別、團體諮商及處遇性輔導。 專業諮詢:協助教師、輔導人員及家長理解學生問題,研擬輔導與親職支持策略。 資源整合:連結教育、社政、醫療、警政及司法資源,協助轉介、個案合作與服務銜接。 危機與重大事件:支援學校處理重大或緊急事件,提供危機評估、心理支持與後續輔導。 心理師應遵守執業範圍,不能因中心具有跨專業任務,就自行執行其他專業人員的法定業務。 二、保密義務與保密例外 《心理師法》第17條規定,心理師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的個案當事人秘密。《學生輔導法》亦要求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保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而有必要處理時,須依其例外規定辦理。 除法律強制通報外,可掌握下列兩項保密例外: 當事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應評估危險程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向能協助排除危險者揭露必要資訊。 涉及法律訴訟,經法院依法要求揭露:確認要求的法律依據與範圍,依法處理;不能把任何人的索取資料要求,都視為保密例外。 保密例外並不代表可以公開全部諮商內容。揭露應限於必要對象、必要目的與必要資訊,並記錄判斷依據及處理經過。諮詢督導時,也應盡可能去識別化。 開始諮商時,應以當事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服務內容、資料使用、保密範圍與例外,取得知後同意。未成年學生仍有隱私與參與決定的權益;家長並非當然可取得完整紀錄。尤其家長可能是施虐者時,更須審慎評估告知是否增加危險。校內個案會議、轉介與轉銜同樣須遵守必要範圍及資料安全要求。 三、醫事人員的24小時通報責任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將諮商心理師列為醫事人員。法律以醫事人員為責任通報者時,諮商心理師須依各法要件辦理,不能以諮商保密為由拒絕。 法規主管機關應通報情形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央:衛生福利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央:衛生福利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性侵害等法定禁止行為,或施用毒品、遭不當獨處,以及其他法定保護情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央:衛生福利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 以上均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是最遲期限,不是可以等待的期間;通報也不必等到調查完成、取得完整證據或當事人同意。身心障礙者遭受法定侵害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有立即、至遲24小時內的責任通報規定。 四、受暴婦女透露對子女施虐時的法律與倫理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並不限於毆打。兒少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也涉及目睹家庭暴力的保護需求。 受暴母親可能同時是兒虐加害人。心理師面臨維持信任、尊重自主與保護兒童的衝突,但法定通報不以母親同意為前提;依法揭露必要資訊,也不屬於無故洩密。 評估安全:了解施虐情形、子女目前處境及持續危險;有急迫危險時,立即連結警政、醫療或保護服務。 依法通報:依家暴及兒少保護規定辦理,不因討論、督導諮詢或維持關係而延誤。 說明與支持:在安全可行時,向母親說明通報義務、目的與後續流程,協助理解並參與安全安排。 持續服務:處理母親受暴創傷、情緒及親職壓力,協助安全計畫、資源連結與必要轉介。 紀錄與專業合作:客觀記錄評估、通報及處置,尋求督導,釐清各專業角色。 倫理責任包括知後同意、尊重自主、避免責怪受害者、性別與文化敏感度、專業能力及當事人最佳利益。服務母親與子女時,須評估利益衝突;同時擔任治療者、調查者或鑑定者,可能產生角色衝突,必要時應分工或轉介。不能僅因服務同一家庭,就一概認定違反雙重關係倫理。 五、身心障礙學生校園性別事件的三法整合 身心障礙學生若未滿18歲,可能同時受到身權法、兒少法及性平法保護;已成年者不能僅憑學生身分套用兒少法。題目所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均須重視安全、隱私與受教權。 法規論述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禁止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及對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相關責任人員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評估保護、安置及後續服務需求;處理時須提供適合障礙特性的溝通與支持。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及為猥褻、性交等行為,落實責任通報、保護與必要安置。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保障表意權;對受保護案件中的兒少身分資訊,須遵守法定揭露限制。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人員知悉疑似事件,應立即向校內權責人員通報,再由權責人員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依其他法律另行通報。交由有管轄權的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處理調查,保障雙方程序權益及被害人的安全、輔導與學習權益。 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時,調查小組應有具特殊教育專業者,並提供合適的溝通協助,避免因表達困難而否定其陳述。學校不得隱匿事件,應保存證據、避免重複詢問與二度傷害;對行為人的處置則依調查結果、身分及相關法規辦理。 社政保護、教育調查與司法程序須相互銜接。完成校安或教育通報,不能當然取代家暴、兒少、性侵害或身障保護通報;學校與主管機關亦須負起防治、督導及改善責任。 常考陷阱 「保密絕對優先」:錯。法定通報及必要的危險防護可能構成例外,但仍須限制揭露範圍。 「取得同意或查證屬實後才通報」:錯。疑似家暴、性侵害即可能觸發通報義務,不得等候完整調查。 「只處理母親需求,通報後即結案」:錯。須兼顧兒童安全,並持續提供母親適當支持。 「所有校園性騷擾都是性侵害犯罪」:錯。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犯罪的要件不同,應分別判斷。 「校內自行調查即可,身障學生皆適用兒少法」:錯。須依性平法程序處理;兒少法另須確認年齡。 記憶口訣 通報「家、兒、性」,立即不逾二十四;身障另看身權,校園另走教育。 家暴處理「安、報、說、續、記」:評估安全、依法通報、說明限制、持續支持、客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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