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判斷重點是措施的實質法律效果,不是機關使用的名稱。 記一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年終考績丙等,應循復審救濟;單純更動工作項目,應循申訴、再申訴救濟。 復審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 申訴先向服務機關提起;不服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管理措施如違法侵害權利,也不能一概排除司法救濟。 核心觀念 一、復審:行政處分的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行政處分是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對外」不表示必須涉及機關以外的民眾;機關對公務人員作成直接影響其法律地位的決定,也可能是行政處分。身分、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都是重要判斷方向,但不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為限。 依法申請案件遭駁回,或機關於應作為的期間內不作為,也有相應的復審救濟。例如停職人員申請復職遭否准,涉及身分上的權利,不能視為單純工作安排。 二、復審的機關、期間與程序 原處分機關: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認定。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撤或改組: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無承受業務機關時,以其直接上級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提起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不是從處分作成日開始計算。 提起方式: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原處分機關有重新審查的機會,但復審決定由保訓會作成。 後續救濟:復審具有取代訴願的功能。對記大過、免職、考績丙等等處分不服,應先經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通常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為之。 三、申訴、再申訴: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的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處置,也得循此程序救濟。 典型情形是機關內部的工作安排,例如更動工作項目、工作指派及辦公環境的處置。這類措施通常未直接改變公務人員的身分或其他法律地位;若具體措施另有直接法律效果,仍須依其實質判斷。 申訴:自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 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自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 逾期未函復:服務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函復時,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司法救濟須另作判斷: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意旨,公務人員因公務關係所受措施,如違法侵害其權利,得依措施與爭議的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因此,不能只因標的是管理措施,或已作成再申訴決定,就斷言絕對不得起訴;但單純主張安排不妥、未涉及權利受違法侵害,也不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兩種制度的異同 比較項目復審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行政處分;依法申請案件另有駁回、不作為救濟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法定用語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不當,影響權益 措施機關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服務機關 救濟程序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先向服務機關申訴,再向保訓會再申訴 程序層級復審一級;原機關重新審查不是另一級復審申訴、再申訴兩級 通常提起期間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申訴為措施達到次日起30日內;再申訴為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內 司法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得起訴,須依權利侵害及爭議性質判斷 相同點:兩者均為保障法所設的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制度,均具有機關自我審查、保障權益的功能,並由保訓會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比較適用對象時,應補充法律亦保障特定情形的非現職人員,不可寫成僅限現職公務人員。 五、重要人事措施的定性 記一大過:機關依考績法作成並通知公務人員的記一大過處分,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考績會內部審議與機關對外作成的處分須區分,救濟對象是已對外生效的處分。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直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屬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這是考績法上的懲處,不能改走司法懲戒裁判的救濟程序。 年終考績丙等: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且無考績獎金,影響俸級晉敘及財產利益,屬行政處分。應先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更動工作項目:單純調整內部工作內容,屬管理措施,應提起申訴、再申訴。 借調、兼職許可與復職:占他機關職缺的借調、兼任他機關職務遭否准、停職人員申請復職遭否准,不能等同於單純更動工作項目;判斷時須注意職務、許可或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申論作答宜依「法定要件、措施定性、救濟程序、司法救濟」展開。例如年終考績丙等,先說明其影響俸級晉敘與考績獎金,再認定為行政處分,接著寫出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以及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起訴。要求剪髮的內部儀容措施與後續考績處分,應分別定性,不能因起因相同就使用同一救濟管道。 常考陷阱 「管理措施認為不當,得提起復審」:混用兩種制度。單純管理措施應走申訴、再申訴。 「只有免職才是行政處分」:錯誤。記一大過、考績丙等也應循復審救濟,不以身分喪失為必要。 「向上級機關訴願」或「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對本單元的記大過、免職及考績丙等爭議,應先循復審程序。 「復審期間為2個月」:錯誤。復審通常為30日;不服復審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的期間,才通常是2個月。 「原處分機關就是實際執行機關」:不一定。應掌握處分名義,以及上級機關依法作成處分、下級機關執行的例外。 「再申訴向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錯誤。申訴向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 「再申訴後絕對不得行政訴訟」:過度絕對。須依是否違法侵害權利及爭議性質判斷。 「復審只要不當即可」:法定用語不精確。復審是「違法或顯然不當」;申訴是「不當」。 記憶口訣 「處分走復審,管理先申訴;復審保訓會,再申訴也同處。」 「大過、免職、丙等看法律效果;工作項目更動看內部管理。」 「三十日提保障救濟,兩個月提撤銷訴訟;能否進法院,還要看權利侵害。」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9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
  2. 9 下列何種人事行政措施,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A)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他機關職缺工作...
  3. 8 甲為某機關公務人員因辦理業務有重大疏失且不服長官命令,態度惡劣,經該機關公務人員考績 暨甄選委員會審議後,依據公務人...
  4. 9 甲公務員受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甲若不服,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公務員懲戒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