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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之管轄與併行原則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懲戒之管轄與併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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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管轄機關:公務員懲戒案件由司法院所屬的懲戒法院審理,並由懲戒法庭合議裁判。 審級與救濟:採一級二審制,兩審均在懲戒法院,由不同合議庭審理;不服第一審判決,應循懲戒程序上訴。 法庭區別: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的懲戒等案件由職務法庭處理,不可混淆。 併行原則: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得予以懲戒;但同一行為不得受二次懲戒。刑事偵查或審判進行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 事由與期間: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必要,仍應受懲戒;行為終了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已逾10年,不得予以休職。 核心觀念 一、懲戒由誰審理:區分裁判與移送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懲戒法院屬於司法院,其懲戒法庭負責審理並裁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判斷管轄機關時,要看誰有權作成懲戒判決,不能把彈劾、移送案件的機關當成裁判機關。 機關應掌握的角色 懲戒法院由懲戒法庭審理、裁判公務員懲戒案件。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依法將案件移送懲戒法院;不作成懲戒判決。 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移送,或依考績等規定作成行政懲處。 高等行政法院、普通法院不是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機關。 早期法制使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遇到舊名稱時,應辨識其所指的懲戒機關;但涉及審級制度,仍須注意題目適用的法制時點,不能將舊制度全部直接套用現制。 二、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 懲戒法院設有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兩者的案件分工與合議庭組成不同。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應辨認「懲戒法庭」,不可因法官、檢察官也具有公務員身分,就忽略其特別規定。 比較項目懲戒法庭職務法庭 主要案件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依法官法處理法官、檢察官的懲戒等案件。 合議審理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裁判。依其特別規定組成合議庭。 參審員沒有參審員參與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合議庭。依法有參審員參與的制度。 因此,「一般公務員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或「審理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應設參審員」都屬於混淆法庭制度的說法。 三、一級二審與上訴途徑 「級」指法院層級,「審」指審理的審級。公務員懲戒採一級二審制:只有懲戒法院這一個法院層級,但設有第一審與第二審。 第一審: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的合議庭審理並裁判。 第二審: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依法上訴,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的不同合議庭審理。 兩審同屬一個法院,不代表只有一審;有兩次審級,也不代表設有兩個法院層級。懲戒判決的救濟應循懲戒程序,不得另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審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 四、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也可能受懲戒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懲戒範圍不限於上班時間或執行職務期間。私人生活中的違法行為,也可能因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受懲戒。不過,不能簡化成「任何私人行為都應懲戒」;仍須掌握違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懲戒必要性等要件。 五、休職的期間限制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這項規定有三個判斷重點:起點是行為終了,終點是案件繫屬懲戒法院,限制的處分是休職。不能改成從機關發覺之日起算,也不能算到判決之日;更不能由「不得休職」推論為「不得作成任何懲戒處分」。 六、懲戒與刑罰、行政罰可以併行 懲戒著重維持公務紀律及公務員職務義務,與刑罰、行政罰的法律目的及性質不同。因此,公務員的同一行為雖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得予以懲戒。已經受罰,不等於公務員紀律責任也一併消失。 同一行為的法律效果判斷原則 刑罰與懲戒可以併行;已受刑罰仍得懲戒。 行政罰與懲戒可以併行;已受行政罰仍得懲戒。 行政罰與行政懲處已受罰鍰等行政罰,仍得依法予以懲處。 懲戒與懲戒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懲戒由懲戒法院依法裁判;懲處則由主管機關依考績等規定作成。兩者都涉及公務員紀律責任,但作成機關及程序不同。 「仍得懲戒」表示刑罰或行政罰不會排除懲戒,並非只要受到其他處罰,就必然應受懲戒;仍須具備懲戒事由及必要性。此外,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也不當然排除懲戒,應另行判斷是否存在違法失職等情事。 七、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原則上並行 同一行為正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懲戒法院不必一律等待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才能處理公務員紀律責任。 如果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判斷基礎,且懲戒法庭認為有必要,才得依法裁定停止審理。應記住「不停止是原則,裁定停止是例外」,不能把例外寫成所有案件都必須遵守的規則。 常考陷阱 把「一級二審」寫成「一級一審」:同一法院仍有兩個審級,第一審判決依法可以上訴。 把監察院當成懲戒裁判機關:彈劾、移送與審理、裁判是不同權限,懲戒判決由懲戒法院作成。 把懲戒法庭換成職務法庭,或加入參審員: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庭的法官合議審理。 把行政訴訟當成懲戒判決的救濟途徑:不服第一審判決,應循懲戒程序上訴至第二審。 「受過刑罰就不得懲戒」:錯在否定併行原則;受過刑罰或行政罰,仍得懲戒。 「既然可以併行,就可以懲戒兩次」:不同法律責任可併行,但同一行為不得受二次懲戒。 「刑事案件進行中,應停止懲戒」:原則上不停止,符合例外要件時才得裁定停止。 「非執行職務就不受懲戒」:私人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必要,仍應受懲戒。 混淆休職期間的起訖:行為終了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已逾10年,不得休職;不是從發覺日算到判決日。 記憶口訣 「懲戒法院,一級二審;不服上訴,不走行政。」 「刑罰、行政罰,懲戒仍可加;同一行為,懲戒不兩次。」 「刑案進行,懲戒不停;必要例外,法庭裁定。」 「終了到繫屬,逾十不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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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B)公務員懲...
  2. 9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B)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
  3. 9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下列何者為之? (A)懲戒法院 (B)監察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普通法院
  4. 8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 (B)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
  5. 8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 (B)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
  6. 16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