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九種懲戒處分,辨別休職是懲戒處分,停職不是;罰勤也不在法定懲戒處分之列。 掌握當然停職的三類事由,尤其注意被起訴不等於當然停職。 了解懲戒法庭裁定停職的要件,以及停職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掌握主管機關逕送懲戒法院的職等限制,以及移送懲戒後申請退休、退伍與資遣的限制。 能從權責主體、法源、程序與處分種類比較司法懲戒、行政懲處,並依違失性質、情節及處分需求說明選擇標準。 核心觀念 一、懲戒事由與九種懲戒處分 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非執行職務的行為,則須屬違法行為,並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才符合該類懲戒事由。不能將所有私人生活上的不當行為,一律認為應受司法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共九種: 種類辨識重點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法定期間停止任用。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已退休(職、伍)或因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為適用對象。 休職休其現職並停發俸給,是正式的懲戒處分。 降級降低俸級改敘。 減俸依法減少俸給。 罰款命繳納金錢,是法定懲戒處分。 記過屬司法懲戒種類;行政懲處也使用相同名稱,須依作成機關與法源判斷。 申誡以書面為之;同樣須與行政懲處的申誡區分。 停職、罰勤均非上述懲戒處分。「免職」與「免除職務」也不能混用:考績法上的免職屬行政懲處制度,公務員懲戒法使用的名稱則是免除職務。 二、停職與休職的區別 比較項目停職休職 性質依法停止職務的暫時性措施。懲戒法院判決作成的懲戒處分。 發生方式法定事由發生而當然停職,或由懲戒法庭裁定、主管機關依法先行停職。經懲戒審判認定應受休職處分。 選擇題關鍵不在九種懲戒處分之內。列於九種懲戒處分之中。 三、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 當然停職是法定事由發生時,職務即當然停止。其事由為: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的宣告。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單純被偵查、被起訴,或尚未確定的有罪判決,均不因該事實本身而當然停職。但如同時被羈押,即因羈押符合停職事由。因此,判斷時應檢查具體法定要件,不能只看是否涉及刑事案件。 懲戒法庭裁定停職:對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的申請,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主管機關。裁定於送達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主管機關先行停職:主管機關將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認為有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的情節重大情形時,得依法先行停止其職務。 停職效力:依公務員懲戒法的當然停職或先行停職規定停止職務者,於停職期間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此規定針對職務行為,不能擴張成所有私人法律行為均無效。 四、移送程序與退休限制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付懲戒情事時,得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地方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時,應備文並附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第十職等不在此逕送範圍內。一般文官官等制度中,第十職等屬簡任,不能因題目冠上「薦任」字樣,就忽略第九職等的法定界線。 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在法定的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因此,經監察院移送而仍在審理中的公務員,不能任意申請退休。 五、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 兩者都在追究公務員違反義務的責任、維持官紀,但權責主體與法律程序不同。 比較項目司法懲戒行政懲處 權責主體懲戒法院的懲戒法庭。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 法源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考績、獎懲規定。 程序經法定移送及司法審判,以判決決定是否懲戒。依行政考核、考績及獎懲程序辦理。 處分免除職務、撤職等九種。申誡、記過、記大過;符合法定要件時,得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適用範圍可及於政務人員,並得依法追究已退休或離職者的責任。依各該考績、獎懲法規的適用對象辦理。 救濟依懲戒訴訟的上訴、再審等制度。依措施性質循復審,或申訴、再申訴等保障程序;符合要件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懲處並非只能處理輕微違失,因為專案考績免職也會影響公務員身分,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司法懲戒也不限於重大處分,仍有記過、申誡等種類。 同一行為已受行政懲處後,仍可能移送司法懲戒;經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判決確定時,原行政懲處依法失其效力,不能理解為兩種處罰必然累加。刑罰與懲戒目的不同,已受刑罰者仍可能受懲戒。 六、移付司法懲戒或行政自行懲處的決定標準 行為性質與懲戒必要性:先判斷是否涉及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其他失職,或職務外違法而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一般工作表現、勤務紀律等違失,可依考績及獎懲規定評價。 情節與影響:綜合故意或過失、違反義務程度、損害及政府信譽影響等判斷。重大違失通常應考慮移付司法懲戒,但不能機械地以「重大才懲戒、輕微才懲處」劃分。 所需處分與機關權限:如需撤職、休職、降級、減俸或剝奪、減少退休金等司法懲戒處分,行政機關不能自行作成,應循懲戒程序。 人員身分與適用法規:政務人員、已退休或離職者,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現職常任文官的考績懲處方式。 法定移送程序:決定移付後,再依職等等條件選擇送請監察院審查或逕送懲戒法院。職等影響移送途徑,不是違失輕重的判準。 常考陷阱 「停職、罰勤是懲戒處分」:錯。九種處分中有休職、罰款,沒有停職、罰勤。 「被起訴即當然停職」:錯。應辨認通緝、羈押、確定判決褫奪公權,或確定徒刑且在監所執行等要件。 「停職期間職務行為有效或效力未定」:錯。依法不生效力。 「部會首長可逕送第十職等公務員」:錯。法定逕送範圍以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以下為限。 「移送懲戒審理中仍可申請退休」:錯。受法定退休限制。 「違法必須司法懲戒、不當只能行政懲處」:過度簡化。兩者範圍可能重疊,須依懲戒事由、必要性、適用法規與權限綜合判斷。 記憶口訣 九種懲戒:「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當然停職:「緝押、褫權、徒刑在監」起訴不在其中;褫權須判決確定,徒刑須判決確定且在監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