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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管收與禁止命令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拘提管收與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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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拘提、管收均須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員不能自行決定拘提,分署也不能直接決定管收。 拘提到場後,先由行政執行官訊問及調查;義務已全部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或不符合管收聲請要件時,應即釋放。 管收須具備法定事由、管收必要性及法院審查程序,並注意二十四小時、三個月及再行管收一次的限制。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不得管收,不能因身心健康良好而例外管收。 禁止命令須同時具備自然人、滯欠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及生活逾越通常程度等要件;並能辨認法定禁止類型。 核心觀念 一、拘提與管收的區別 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定拘提、管收,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的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拘提是強制義務人到場;管收則是將義務人收容於管收所,以促使其履行義務。兩者均須經法院裁定,且應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僅因欠款未繳就管收。 比較事項拘提管收 目的強制義務人到場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聲請機關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分署 裁定機關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重要判斷須有法定事由及強制到場必要須經訊問,具備法定事由及管收必要 拘提的要件包括: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既不履行也不提供擔保,並有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形,且有強制其到場的必要。分署應向法院聲請拘提,法院准許後,才由執行員持拘票執行。 二、拘提到場後的處理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應由行政執行官立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命其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此時的調查者是行政執行官;法院則於受理管收聲請後訊問義務人。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應即釋放: 義務人已履行全部義務。 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不符合聲請管收的要件。 如符合管收聲請要件,分署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不能直接送交管收所。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分署認有管收原因及必要而暫予留置時,訊問與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管收的條件與限制:申論作答架構 (一)法定事由與必要性: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管收必要,始得聲請: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經審酌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可能,且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為虛偽報告。 尤其最後一款不能簡化成「不報告財產即可管收」;仍須具備履行可能及別無其他執行方法等條件。管收不是處罰單純無資力者,也不免除原有金錢給付義務。 (二)程序保障:須先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再由分署向法院聲請。法院受理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裁定,不能只憑分署認定就送交管收所。不服拘提或管收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三)期間及次數:管收期間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但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不能任意延長或反覆管收。 (四)不得管收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管收;若發生於管收後,分署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懷胎及產後限制依期間判斷,不以健康不佳為必要;懷孕七個月,即使身心健康良好,仍不得管收。 (五)釋放事由: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而不得繼續執行、管收期限屆滿,或已提供確實擔保時,應予釋放。 四、禁止命令的要件與類型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的禁止命令,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要件: 義務人為自然人。 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 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 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 分署得依法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發禁止命令,包括依移送機關的聲請發動;核發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並通知應配合的第三人。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禁止命令。 法定類型包括: 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禁止搭乘特定交通工具。 禁止為特定投資。 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禁止繼續持有自用車,不屬於本單元所考的禁止命令類型。應區分「限制購買、使用或消費行為」與「對既有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不能因有「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就認為任何限制皆可核發。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金額,或命其報告財產收支狀況;不清償、不報告或虛偽報告者,視為顯有履行可能而故不履行,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仍非自動管收。 五、行政執行的相關考點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不能僅因繼承關係就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 夜間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情況急迫或經義務人同意者例外。日間已開始執行,得繼續至夜間。 聲明異議: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例如不服查封。對異議決定仍得依法尋求救濟,不能概括認定不得救濟。 即時強制之管束: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予管束;管束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管束與管收的目的、要件不同。 怠金: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始得依法處以怠金。 常考陷阱 「顯有逃匿之虞,執行員即可拘提」:錯。仍須具備拘提要件並經法院裁定。 「拘提到場立即由法院調查」:錯。先由行政執行官訊問及調查。 「符合管收要件即可直接送管收所」:錯。須先聲請法院裁定。 「已履行全部義務仍可繼續拘提」:錯。應即釋放。 「孕婦健康良好即可管收」:錯。懷胎五月以上即受禁止管收保障。 「財產足以清償」是禁止命令要件:錯。應為不足清償,且其餘要件須同時具備。 「禁止持有自用車」或「違反禁止命令立即管收」:均錯,應分別檢查法定類型與後續程序。 「夜間必須停止執行」「異議決定不得救濟」:均過度概括,須注意繼續執行及依法救濟的規定。 記憶口訣 拘管程序:「拘管法院裁,到場執行官;拘後二十四,管收三月限。」 拘提後釋放:「履行全、擔保足、管收不符就釋放。」 不得管收:「家計難、孕五產二、病難醫。」 禁止命令要件:「自然人、欠到額、財不足、生活超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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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員得逕行拘提之 (B)義務人經拘提到場,法院應即為...
  2. 1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時,得對其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B)日間開始執行者,於夜間到來時,...
  3. 1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所有價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建物,甲不服該執行方法時,得...
  4. 18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命令之要件? (A)義務人為自然人 (B)義務人之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 (C)已發現之財...
  5. 某甲滯欠一定金額之稅金,行政執行機關已發現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水準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對其核發禁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