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追回補助,先處理授益處分的效力,再處理返還義務;違法處分仍有效時,不能只因核發有誤就直接追繳。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撤銷違法處分,須檢查機關權限、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的除斥期間,以及公益與信賴保護。 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善意、惡意與利益是否仍存在,影響返還責任。 分期補助須區分自始違法而撤銷與事後未履行負擔而廢止,並分別說明已付款的返還及未付款的停止給付。 核心觀念 一、核准補助是受領款項的法律原因 機關核准補助、獎勵金或紓困金,是授益行政處分。即使核准資格或金額有誤,處分在失效前仍是受領給付的法律上原因,不能把「處分違法」直接等同於「受益人立即負返還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適用於提供一次或連續的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的情形;處分經確認無效時,也適用返還規定。僅向後失效,不能據此要求返還失效前仍有法律原因的給付。 若只是部分金額溢發,可撤銷違法部分並確認應返還的差額,不必一律撤銷全部補助。撤銷與返還可在同一書面中分別作成,但必須清楚交代失效範圍及返還內容。 二、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限制 依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因此,上級機關並非當然無權撤銷;但也不能把任何中央機關都直接視為地方機關的上級機關,仍須確認其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依該條撤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受益人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依第121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關鍵是「知有」,不是「可得知悉」,也不是從處分作成時起算。核發獎勵已經3年,之後抽查才發現證照偽造,不會僅因經過3年就喪失撤銷權。 依第118條,撤銷原則上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不是必須指定較晚日期。 三、信賴保護與信賴補償 第119條規定下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機關作成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 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以偽造證照取得獎勵,通常涉及詐欺或提供重要不實資料,不能主張值得保護的信賴。反之,若錯誤出於機關,人民並無上述情形,仍須衡量信賴利益,不能一概撤銷追繳。 應注意不實資料與處分作成的因果關係:核准後才提出的偽造成果報告,不能僅因內容不實,就認定原核准處分是受該報告影響而作成。 依第120條,無第119條情形的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不得超過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對補償爭議及金額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四、追回方式:書面返還處分 依第127條,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書面應具體說明給付依據如何失效、應返還哪些款項及其計算方式。 機關追回款項:依本條作成返還處分,不是改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事件性質:屬公法上不當得利,不能因準用民法,就改向民事法院起訴。 強制執行: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分確定且履行期限屆滿仍未返還,才得依法移送。 五、返還範圍與利益不存在抗辯 第127條規定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準用的是返還範圍規則,不會改變公法事件的性質。 受益人狀態返還責任 善意,不知無法律上原因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部分,得主張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責任。 受領時已知,或其後知悉無法律上原因應返還受領時所得利益,或知悉時所現存的利益,並附加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錢已花掉」不等於「利益不存在」。若用於清償債務、購買仍存在的財產,或節省原本必須支出的費用,利益仍可能存在。是否善意,也須依具體事實判斷,不能僅憑重複領取就一律認定惡意。 六、分期補助:撤銷與廢止要分清楚 情形法律處理失效效果 申請時即不符資格,或以不實資料取得核准撤銷違法處分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核准原本合法,事後未履行處分所附負擔依第123條第3款廢止依第125條,得溯及既往失效。 機關核准整筆補助,要求活動後檢附支出憑證、提出成果報告,可能是附有負擔的授益處分;第二期款須經審查通過才支付,也須依核准函判斷其給付條件。 若原核准合法,而受益人事後未依要求提出完整、真實的核銷及成果資料,應論述是否違反負擔,依法廢止並使其溯及失效,再依第127條命返還已領款項。第二期款尚未支付,則依給付條件未成就或給付依據已消滅,說明不予支付,無須討論返還。 七、受益人的抗辯與救濟 處分效力:原核准是否確實違法?撤銷或廢止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溯及失效? 撤銷限制:機關是否有權限、是否逾2年除斥期間、是否應保護信賴? 返還範圍:計算是否正確?善意受益人的利益是否已不存在? 請求權時效:機關的公法上返還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5年時效;與撤銷權的2年期間不同。 行政救濟:對撤銷、廢止及返還處分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另須注意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執行。 常考陷阱 「資格不符,機關皆可直接撤銷追繳」:錯,仍須檢查公益、信賴保護、權限及期間。 「上級機關無權撤銷」:錯,第117條允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 「知悉違法後5年內撤銷」:錯,撤銷權是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5年不能拿來替代。 「可得知悉時起2年」:錯,條文用語是「知有撤銷原因」。 「撤銷時應另定較晚失效日期」:錯,原則溯及失效,例外是「得」另定日期。 「追回款項應提給付訴訟,撤銷後可直接執行」:錯,須先作成書面返還處分,且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執行。 「不服信賴補償金額,提課予義務訴訟」:錯,應掌握給付訴訟。 「成果報告造假,原核准必然自始違法」:錯,要區分申請時的不實資料與核准後的負擔違反。 記憶口訣 「先失效、後返還;書面定範圍,確定才執行。」 「撤銷兩年知原因;自始違法撤,事後負擔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