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合法公權力行為、特別犧牲、因果關係」:人民為公共利益承受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程度的損失,是行政損失補償的核心。 區分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合法行政措施造成特別損失,原則上判斷損失補償;違法侵害則須另依國家賠償的要件判斷。 熟記即時強制的例外: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的特別損失,原則上得請求補償;但損失因可歸責於人民自己的事由所致者,不予補償。 認識補償的不同類型:除即時強制外,行政契約、授益處分撤銷、土地使用限制、依法接種疫苗等,也可能有補償規定。 行政指導不等於強制措施:人民自願配合行政指導所受的經濟損失,不當然屬於行政損失補償範圍。 核心觀念 一、損失補償的基本意義與判斷要件 行政損失補償,是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透過合法公權力措施,使特定人民承受特別犧牲時,依相關法制填補其損失的制度。重點不只是「人民有損失」,而是該損失是否應由受影響的個人獨自負擔。 行政措施與補償依據:須確認有依法實施的公權力措施,或法律所定的其他補償事由,不能只因政府行為與損失有關,就認定一定可以補償。 受保護權益遭受損失:依各補償制度,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即時強制的補償並不限於財產損失。 特別犧牲:損失集中於特定人民,且超過一般社會生活中應共同忍受的負擔。不是任何不便、利益減少或期待落空都構成特別犧牲。 因果關係:損失須與行政措施具有法律上可認定的因果關係。 無法定排除事由:例如即時強制的損失若因可歸責於受損人民自己的事由所致,即排除補償。 「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是基本模型,但不是所有補償制度的唯一形式。例如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法律仍可能基於信賴保護,要求撤銷機關給予補償。 二、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比較項目行政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典型原因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特別犧牲公務員違法侵害,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等法定事由 制度目的公平分擔為公共利益承受的特殊負擔填補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的損害 作答關鍵措施是否依法實施、是否有特別損失及補償依據是否符合違法侵害或其他法定賠償要件 看到「受傷」「車輛受損」,不能直接選國家賠償。應先判斷行政行為的性質及題目設定;若是依法採取緊急措施所造成的特別損失,應優先辨識損失補償。 三、即時強制的補償與排除事由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依法採取即時強制,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遭受特別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損失因可歸責於人民自己的事由所致者,不予補償。 例如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的機車而造成損壞;主管機關因停車處地層下陷,緊急將車輛移往安全地點而造成車損,均應掌握「依法排除急迫危險,造成個別人民特別損失」的補償結構。 緊急移車即使由主管機關請拖吊業者執行,仍應先依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行政措施的性質判斷。依此情境,應向主管機關請求損失補償,不能僅因實際拖車者是民間業者,就直接改選向業者請求民事賠償。 警察依法追捕逃犯,因逃犯衝撞警車而使無辜路人受到重傷,在此類考試情境中,也屬應辨識的損失補償適例。「不慎」二字本身,不足以直接認定警察違法或成立國家賠償。 四、行政契約的兩種補償情形 類型發生原因補償重點 契約外公權力措施增加履約費用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的其他機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費用顯著增加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為公益調整契約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 前者須注意「同一公法人所屬的其他機關」「契約關係外」「履約費用顯增」;後者須注意「公益重大危害」「必要範圍」「財產上損失」。不能把普通成本上漲,一概當成行政契約補償事由。 五、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的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若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且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撤銷該處分的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須同時掌握「信賴值得保護」與「因信賴而發生財產損失」。以詐欺、脅迫或賄賂取得處分,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而使機關作成處分,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違法,均屬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補償著重於受益人因信賴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不能直接理解成處分原本承諾的利益一定全部照給。 六、其他適用範圍與不補償情形 土地勘查測量:主管機關依法勘查、測量風景區範圍,進入私人土地而造成農作物或地上物毀損,屬相關法制處理的補償情形。 文化資產造成土地使用限制: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坐落於第三人土地,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可能屬依法應補償的範圍。 徵收前埋設公用管線: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徵收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已實際影響私人土地權益,不能只因「尚未徵收」就否定補償。 依法接種疫苗受害:依法接種疫苗後發生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屬法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所處理的範圍;個案仍須符合該制度的認定要件。 公務員死亡後收回配住宿舍:宿舍配住基礎消滅後,機關收回宿舍,屬原有使用關係終止的結果,不因居住利益喪失就構成應補償的特別犧牲。 七、行政指導與損失補償的界線 行政指導是機關透過勸告、建議等方式,引導人民採取一定行動,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人民自願配合行政指導而承受經濟損失,不能直接依行政損失補償制度要求填補。 例如農民依主管機關行政指導休耕某作物,後來該作物價格暴漲,因未種植而失去獲利機會,並不是依法強制限制權利所造成的特別犧牲。除另有法定給付依據外,不能僅以「政府曾建議休耕」主張損失補償。 常考陷阱 「可歸責於自己仍得補償」:即時強制補償有排除規定,不能只看到「依法實施」就認定一定補償。 「即時強制只補償財產」:補償保護範圍還包括生命、身體與自由。 「有損害就是國家賠償」:須先辨識行政措施的性質;合法緊急措施造成特別損失,應判斷損失補償。 「處分違法就不可能補償」: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仍可能發生信賴保護補償。 「配合政府就一定補償」:行政指導沒有法律上強制力,自願配合後的市場利益損失不當然受補償。 「任何利益喪失都是特別犧牲」:宿舍配住關係終止、單純錯失漲價利益,都不能直接等同應補償的損失。 記憶口訣 「合法特損找補償,自責即強不補償;契約公益須填損,撤銷授益看信賴;指導自願價差失,宿舍收回非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