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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與救濟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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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政府採購應區分締約前的公法階段與採購契約的私法階段;依政府採購法作成的決標,屬行政處分。 決標使得標廠商取得有利地位,也影響其他投標廠商的權益,屬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廠商因變造投標文件而遭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適用三年裁處權時效。 救濟程序須依行為性質判斷:政府採購爭議原則上循異議、申訴、行政訴訟;委託汽車檢驗的資格拒絕處分,循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核心觀念 一、政府採購的雙階理論 政府採購包括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機關為取得年度派遣人力所辦理的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判斷法律性質時,應將機關選擇締約對象的程序,與後續採購契約關係分開觀察。 比較項目締約前階段契約階段 主要行為招標、審標、決標締結採購契約、履約、驗收、付款 法律關係公法關係;決標屬行政處分一般採購契約原則上屬私法關係 爭議救濟依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再循行政訴訟救濟原則上循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 決標與契約成立應分別判斷。決標是機關選定得標廠商的行政處分,不能僅因已經決標,就一概認定採購契約當然成立生效且無須簽約。契約成立及形式要求,仍須依相關規定與招標文件判斷。 二、決標為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決標是機關針對具體採購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屬行政處分,不是私經濟契約行為。 同一決標對不同廠商產生不同效果:對得標廠商而言,是取得得標地位的授益處分;對其他投標廠商而言,則排除其在該次採購取得締約機會,產生不利效果。因此,決標是具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亦可稱為複效處分。 未得標廠商若發現得標廠商投標文件造假,其爭執的是決標是否合法,屬公法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的救濟程序處理,不能直接把決標爭議當成民事契約糾紛。 政府採購法對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設有異議及申訴制度。廠商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符合申訴要件而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未處理時,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依政府採購法第83條,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後續得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提一次訴願。一般招標、審標、決標爭議的申訴,原則上以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限。 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裁罰性不利處分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法定事由時,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而受此通知,該通知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屬具有裁罰性的行政處分,也就是行政罰。 其核心法律效果是停權。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刊登後,廠商於法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因此,必須區分通知刊登的裁罰處分與刊登後發生的停權效果,不能把通知理解成沒有實質制裁效果的提醒。 行政處分與行政罰並非互斥概念:行政處分是行為形式,行政罰則著重其制裁性質。通知刊登既是行政處分,又因具有裁罰性而須適用行政罰法的相關規定。 四、停權處分的裁處權時效 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見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通知刊登處分,具有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加以制裁的性質,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的三年裁處權時效。 即使停權事由涉及契約義務的違反,法律既將該行為與公法上的停權制裁連結,仍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及制裁意涵,不能只因事由與契約有關,就改用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不能一概以機關發現違法的日期作為起算點。 裁處權時效與停權期間不同。三年裁處權時效回答的是「機關可在多久之內作成裁罰」;停權期間回答的是「廠商在多久之內不得參與採購」。適用三年裁處權時效,不表示每一種停權事由都停權三年。 申論作答可依下列順序展開: 說明通知刊登與法定停權效果相連結,屬對廠商的不利處分。 指出其目的在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 引用實務見解,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的三年裁處權時效。 說明裁處權並非公法上請求權,也不是私法請求權,因此不適用各該請求權時效。 廠商不服通知刊登,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的特別規定提出異議、申訴,再循行政訴訟救濟。此種救濟與一般決標爭議應分別辨識。 五、委託汽車檢驗的資格拒絕與救濟 機關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民間車廠辦理汽車檢驗,重點在於委託民間業者行使公權力,並以行政契約建立委託關係。不能僅因程序使用「投標」或「公開競爭」等名稱,就認定必然是政府採購。 行政契約依法須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人民一方當事人時,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要求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並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 機關認定公司不符合資格,拒絕其參與競爭,是締約前對參與資格所作的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公司希望取得准許參與的處分,應先提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此時爭執的是准許參與競爭的資格處分,不能逕以「拒絕締結行政契約」定性,再改走一般給付訴訟。是否已經成立行政契約,也不是判斷此一資格拒絕救濟途徑的關鍵。 常考陷阱 「決標是私經濟契約行為」:決標屬行政處分;後續採購契約原則上才屬私法關係。 「決標只對得標廠商有效」:也影響未得標廠商的權益,具有第三人效力。 「決標後契約當然成立,無須簽約」:不能混同決標處分與契約成立。 「得標文件造假的決標爭議應向民事法院起訴」:應循採購法的公法救濟程序。 「通知刊登只是警告」:其與停權制裁相連結,屬行政罰。 「通知刊登適用五年或十年時效」:本單元應掌握三年裁處權時效,不能套用請求權時效。 「裁處權時效三年,所以停權一律三年」:裁罰期限與制裁持續期間是不同概念。 「只要出現投標,就走異議、申訴」:先看實質標的;委託汽車檢驗的資格拒絕,走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記憶口訣 「決標是處分,得標益、落標損。」 「刊報連停權,裁罰三年限。」 「採購異議再申訴;檢驗資格訴願、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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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採購機關通知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正 確? (A)通知刊登行為係行政...
  2. 12 機關年度派遣人力勞務採購,以最低價招標公告後,甲、乙、丙三人投標,最後由丙最低價得標,該決標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
  3.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年度檢驗,擬以公開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且限定符合甲級汽車維修 認證之車廠,方得與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