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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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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政府資訊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提供;合議制機關的法定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申請提供資訊不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為必要,申請資格也不限於本國人;機關得依法收費,不服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涉及第三人權益,應踐行通知表示意見程序;第三人反對不等於享有否決權。 限制公開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法定事由,並注意各款例外與可分離部分仍應公開的要求。 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一般知的權利;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制度則著重程序中法律上利益的保障,須辨明適用關係。 核心觀念 一、公開方式與主動公開範圍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主動公開不待人民申請;應申請提供則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機關依法作成准駁決定。 依法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仍須注意法定限制公開事由。公開可透過政府公報、網路查詢、提供閱覽、抄錄、影印、記者會或說明會等方式辦理。 第7條所列主動公開資訊包括: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及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機關組織、職掌及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聯絡資訊。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 請願處理結果、訴願決定、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的補助。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二、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本法所稱合議制機關,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成員組成的決策性機關。其應主動公開的會議紀錄,包含所審議議案的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不等同於所有討論發言的逐字紀錄。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議案的上述會議紀錄與出席委員名單,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不能概括稱為「決議前內部作業」而拒絕,也不能僅以保護委員為由,一律隱匿出席委員姓名。人民為研究市場交易秩序及委員意見而請求資訊,並不因欠缺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喪失請求權。 三、申請資格、費用與救濟 申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的國民、其所設立的本國法人及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的僑居國外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外國人於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時,亦得申請,屬互惠原則。 不要求法律上利益:符合申請資格者,不必證明資訊與自身權利受侵害有關;學術研究、公共事務監督等目的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內容:應依法提出申請,載明申請人資料、所需資訊的內容要旨、件數及用途等事項。 收費:第2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得按申請資訊的用途,收取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費用;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並非所有申請均免費,也非研究用途必然免收費。 行政救濟:依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包括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程序 申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時,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其表示意見;第三人已表示同意公開者,不必再通知。其所在地不明時,應依法公告。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表示意見,機關得逕為准駁決定。 通知是程序保障,並非徵求具有拘束力的許可。第三人明確反對,機關仍應判斷是否符合限制公開事由,以及有無公益等法定例外;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作為拒絕公開的唯一理由。反之,第三人同意也不當然排除其他保密規定。 五、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九類資訊 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不是全部任由機關自由決定,也不是每一款均有相同的公益例外。 類型限制要件及例外 國家機密及法定保密事項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限制或禁止公開。 刑事司法及人身財產安全公開將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決定前內部準備作業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監督管理等資料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調查、取締等業務取得或製作的資料,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考試、檢定及鑑定資料涉及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的考試、檢定、鑑定資料,公開將影響其公正效率的執行。 隱私、職業秘密及公開發表權公開將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但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營業秘密及經營資訊個人、法人或團體的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公開將侵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文化資產資料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公開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 公營事業經營資料公開將妨害其經營上的正當利益;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分離原則:一份資訊只有部分內容受到限制,應就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不得因此拒絕整份文件。原受限制的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必要時,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六、與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的關係 比較項目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 保障目的知的權利、民主參與及政府監督程序參與及法律上利益的保障 申請人符合本法資格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利益要件不以法律上利益為必要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限 適用情境不以行政程序進行中為限行政程序進行中的相關卷宗閱覽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申請閱覽相關卷宗,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程序終結後,或一般人民申請資訊,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判斷。兩種制度並存,不能把卷宗閱覽的法律上利益要件套用到所有資訊公開申請。 常考陷阱 「不服決定不得救濟」:錯。依法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僅本國人可以申請」「必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均錯。須注意外國人的互惠條件,且研究目的也可申請。 「得按用途收費」:正確;「研究用途一律免費」則錯。 「第三人反對,應立即拒絕」:錯。機關仍須依法審查,第三人沒有概括否決權。 「決定前準備作業均不得公開」:錯。原則受限制,但有公益必要時得公開。 「合議制會議紀錄均屬內部資料」:錯。法定紀錄及出席名單原則應主動公開,但不表示所有逐字發言均屬法定公開範圍。 「九類事由皆可任意決定公開」「有公益即可突破所有保密」:均錯。須逐款檢查要件與例外;個人隱私與營業秘密的例外文字也不完全相同。 記憶口訣 公開兩路:主動、申請;第三人有意見,機關依法判。 九類限制:「密、偵、稿、監、考、隱、商、文、公營」。 會議紀錄四項:「案由、議程、決議、出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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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2. 19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B)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
  3. 14 有關政府資訊例外豁免不公開之事由與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準備作業均不得公開 (B)依...
  4. 18 人民如欲知悉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參與討論之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單,以對於我國市場交易 秩序之管制情形及委員意見進行研...
  5. 19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可由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亦得應人民申請被動...
  6. 19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可由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亦得應人民申請被動公開(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