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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之信賴保護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2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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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是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公務員迴避制度能確保程序公正與決定中立,與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有關。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時,受益人可預見處分可能被廢止,事後依該保留廢止處分,原則上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須區分已更正、告知期間較長、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不能一律認為可在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救濟。 核心觀念 一、人民對行政的信賴: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條將「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列為立法目的之一。行政程序不只是機關內部辦事的規則,也藉由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保障人民權益,使人民能夠信任行政機關的運作。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因此,機關不能任意忽略自己先前的行為,使合理信賴該行為的人民承受不利益。 但人民有所期待,不等於該期待一定受法律保護。判斷信賴保護時,通常須確認是否有足以信賴的國家行為、人民是否因信賴而有具體安排,以及該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例如,以詐欺取得處分,或明知處分違法,便不能單憑自己已經信賴而要求保護。 二、迴避制度為何與信賴有關? 公務員與事件具有法定利害關係時,自行迴避能避免其參與可能欠缺公正性的行政程序。申請迴避制度則讓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得請求相關公務員退出程序。 這些制度透過排除利益衝突、維持公正與中立,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任。因此,不能說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作答時須分清楚:增進人民信賴可以透過程序制度達成;保護特定人民的信賴利益,則須進一步判斷具體信賴是否正當合理。兩者相關,但不必等到發生撤銷或廢止處分,才有人民信賴的問題。 三、保留廢止權:不能期待處分必然持續存在 授益行政處分,是給予人民利益的行政處分。就本單元涉及的情形而言,應先區分: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與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適用的要件及信賴保護規定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是合法授益處分得被廢止的事由之一。既然處分已保留廢止權,受益人便可預見該利益可能終止,不能合理期待處分必然持續存在。因此,事後依該保留廢止處分,原則上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此外,第126條所定的信賴損失補償,是針對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合法授益處分的情形;依第2款保留廢止權而廢止,不在該條的補償範圍內。 須注意,保留廢止權仍須依法行使。考試所稱「不生信賴保護問題」,重點是人民不能主張處分必然存續的信賴,並非表示機關可以完全不受法律拘束。 四、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三種情形分別判斷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人民可能依照處分書的告知安排救濟,因此行政程序法第98條針對期間告知錯誤,設有特別保護規定。 情形要件與法律效果 告知錯誤,機關通知更正處分機關應以通知更正;法定救濟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告知期間比法定期間長,機關已更正人民因信賴原告知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但於原告知期間內提起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須因此使人民遲誤救濟期間;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第一種情形:更正後重新起算。機關通知更正錯誤的救濟期間後,應從更正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法定期間,不能仍以原處分書送達日作為該法定期間的起算基準。 第二種情形:較長期間的信賴保護。即使機關已更正,人民若因信賴原先告知的較長期間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救濟,只要符合規定並在原告知期間內提起,仍可受到保護。不能看到「已更正」,就一概排除對原告知期間的信賴。 第三種情形:1年規定有前提。必須是「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且與人民遲誤期間具有因果關係。法律效果是將符合條件的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並非把所有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統一改成1年。 常考陷阱 「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錯。增進人民信賴是行政程序法明定的立法目的之一。 「自行迴避與人民信賴無關」:錯。迴避透過公正、中立的程序建立人民信任,不能切斷兩者的關聯。 「保留廢止權,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原則上正確。判斷關鍵是受益人已可預見處分可能被廢止,不能合理期待利益必然持續。 「授益處分被廢止,一律應補償」:錯。第126條的補償有特定適用範圍,保留廢止權的情形不包括在內。 「只要告知期間不符法定期間,就可在送達後1年內救濟」:錯。欠缺「未告知或錯誤未更正」及「因此遲誤期間」等必要條件。 「已更正,就只能適用更正後的法定期間」:過度概括。告知期間較長,且人民因信賴原期間而符合特別保護要件時,仍可能以原告知期間內的救濟視為合法。 起算點混用:更正後的法定期間,從更正通知送達翌日起算;1年保護規定則以處分書送達後為基準。 記憶口訣 「目的有信賴,迴避保公正;保留可廢止,存續難期待。」 「更正翌日起;告長信賴看原期;未告、錯誤未更正,致遲誤才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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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關於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B)公務員自行迴...
  2. 2 關於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B)公務員自行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