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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權利保護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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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提起訴訟,不代表行政處分自動失去效力或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須同時具備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事;訴訟繫屬中,還須檢查公益重大影響及本案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限制。 起訴前亦可聲請停止執行;訴訟繫屬中,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裁定前應徵詢當事人意見。 選擇暫時權利保護,應先辨認爭議行為的法律性質及所需保護的內容,不能只看行為名稱。 申請應試遭拒,通常須以假處分暫准應試;教師解聘則須辨別是行政處分,還是公法上契約的終止意思表示。 核心觀念 一、停止執行的原則與實質要件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停止執行是例外的暫時保護,並非本案勝訴判決,也不等於終局撤銷處分。 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兩項積極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即使執行迫在眉睫,損害若容易回復,仍不得僅因急迫而准許。 難於回復之損害:回復原狀不可能或有重大困難,或損害難以透過金錢賠償充分填補。家庭生活、身分地位等利益可能涉及此種損害,但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不能一律認定。 急迫情事:若等待本案救濟結果,損害即可能發生,已無法及時保護權利。 訴訟繫屬中,如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得裁定停止執行。兩者是各自獨立的阻卻事由,具備其中一項即可排除停止執行。「顯無理由」須有明顯欠缺法律依據的情形,不能只因勝訴機會不高就直接認定。 二、聲請時點與程序 比較項目訴訟繫屬中行政訴訟起訴前 發動方式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聲請 積極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法定限制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公益有重大影響 裁定前程序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 尚未起訴,不代表不能向行政法院尋求停止執行。但起訴前須有人聲請,不能套用訴訟繫屬中法院依職權發動的規定。 法院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徵詢意見並非要求當事人同意。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應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因為已欠缺再由法院提供相同保護的必要。 停止執行可及於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並可停止全部或一部。因此,廢止許可等形成處分,即使沒有另外的強制執行行為,也可能藉由停止其效力獲得保護。 三、停止執行、假處分與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包含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的假處分,以及針對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為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後者須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並得命先為一定給付。 制度主要功能判斷重點 停止執行暫停不利行政處分的效力或執行停止現有處分即可達到保護目的 假處分保全非金錢權利,或暫定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需要暫時取得給付、資格或維持法律關係 假扣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保全標的是金錢請求 第299條限制以假處分處理行政處分的爭議。其判斷關鍵在於:能透過停止執行取得保護者,應使用停止執行,不能改用假處分規避其要件。但申請遭否准時,僅停止否准處分通常無法取得所申請的利益,仍須以假處分尋求積極的暫時保護。 申請應試遭拒:停止拒絕應試的處分,不會自動使申請人取得應試資格。若考試即將舉行,應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請求暫准應試。本案通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爭取准許應試;假扣押無法達成此目的,「提供擔保准先行應試」也不是獨立的法定保護類型。 四、居留許可廢止與限令出國的審查 廢止居留許可及限令出國,屬對外國人不利的行政處分,應以停止執行尋求暫時保護。審查時應分別說明家庭分離等損害是否難於回復,以及出國期限是否使救濟具有急迫性。 即使具備上述積極要件,也不能立即認定聲請有理由。依題示法規,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是廢止居留許可的事由,但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除外。故意製造毒品而受二年有期徒刑確定判決,若無緩刑等例外,即符合該廢止事由。 就題示事實,若未提出足以動搖廢止合法性的理由,本案可因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阻卻停止執行,聲請應予駁回。至於公益重大影響,應具體說明繼續居留對治安等公益的影響,不能僅憑曾犯毒品罪就一律認定。 五、公立學校教師解聘的類型辨別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具有公法上契約性質。判斷學校解聘函的暫時保護方式,須先辨認該函是行政處分,還是終止聘任契約的意思表示,不能見到「解聘」二字就直接選停止執行。 就題示因教學不力解聘,且不發生不得再任教師效果的情形,學校解聘函應按公法上聘任契約的終止意思表示處理。教師爭執聘任關係是否仍存在,應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以暫時維持聘任關係或請求相應給付,並說明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及保護必要性。 學校的解聘函與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屬不同機關作成的不同法律行為。聲請方式須依所爭執的行為分別判斷,不能因主管機關另有核准,就直接把學校的契約終止意思表示當成行政處分。 常考陷阱 「提起行政訴訟即停止執行」:錯誤,原則是不停止。 「有急迫情事即可停止」:錯誤,還須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起訴前不得聲請停止執行」:錯誤,起訴前可依聲請裁定。 「法院裁定前無須徵詢意見」:錯誤,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 「機關已停止,法院仍應准許聲請」:錯誤,應駁回聲請。 「沒有強制執行內容就不能停止」:錯誤,停止執行也可停止處分效力。 「拒絕應試只要停止否准處分即可」:錯誤,要暫准應試,應使用假處分。 「教師解聘一律聲請停止執行」:錯誤,須先辨別行政處分與契約終止意思表示。 「家庭分離即必須准許停止」:錯誤,仍須審查法定阻卻事由。 記憶口訣 「原則不停,難回復且急迫;公益重大、顯無理由不能停。」 「起訴前靠聲請,繫屬中職權也行;先問意見,機關已停就駁回。」 「停處分用停執行,求暫准用假處分;解聘先辨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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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行政處分之執...
  2. 23 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行政處分之執...
  3. 22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認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4. 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 師考試分試第 2 試之申請,考選...